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胡少俊 舒超)一公司会计“自作聪明” 虚构合同事实,伪造审批流程,“监守自盗”侵占企业巨款,最终锒铛入狱。近日,经下陆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涂某某系A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因在网络上赌博欠了不少债务,为了偿还债务他将“黑手”伸向企业资金。2018年至2019年在担任A公司财务出纳期间,他利用保管公司承兑汇票的职务便利,先后将9张承兑汇票据为已有,并通过票务公司侵占A公司资金162万余元(这期间因担心事情败露退还了50万元)。
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间,涂某某担任A公司财务会计,为继续侵占企业资金和方便操作,自己注册成立了B公司, 继续利用职务便利虚构A公司与B公司、武汉某公司等企业之间的业务合同,并伪造或复制其他交易合同作为付款材料,伪造企业之间OA资金审批相关流程手续,之后利用会计职责制作虚假记账凭证入账,后通过出纳人员向B公司22次转账156万余元,最后涂某某通过自己控制的B公司,将资金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供自己偿还债务、日常消费等。
截至2025年3月13日涂某某被抓获,累计侵占企业资金282万余元。
2025年6月,该案件被移送至下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涂某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占承兑汇票、虚构合同事实、伪造审批流程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公司、企业等单位应高度重视内部风险防控,通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关键岗位分离、加强定期审计与动态监督等措施,切实堵塞管理漏洞,筑牢财产安全防线。财务人员则须时刻保持清醒,强化法治观念与职业操守,认真履行职责,明晰公私界限,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莫将公司资金当作个人“提款机”,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否则将自毁前程,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贪污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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