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言
一、现金流量表的披露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为进一步提升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2023年修订版细化完善了现金流量表有关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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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重大的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也要展开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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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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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构成信息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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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披露要求
二、各板块上市标准对现金流的要求
主板 :"市值+营收+经营活动现金流"
对于现金流要求为"最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累计大于等于1亿元"
科创板 :对于现金流要求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3亿元"
北交所 :"市值+营收+经营活动现金流"
对于现金流要求为"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
02 监管部门对现金流量表的关注重点
一、IPO中现金流关注要点
1. 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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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匹配性,并分析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波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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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变动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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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当期净利润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2. 波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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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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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现金流量的列报,与以前年度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列报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二、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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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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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将银行存款质押作为短期借款的保证金,错误地将质押和解除质押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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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披露现金流量列报变更的情况
个别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在以前年度按总额列报,本期改为净额列报,但未披露该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未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是否满足净额列报要求的相关分析判断。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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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补助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报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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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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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到的票据贴现款、票据到期解付款、票据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款均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实际业务性质将已终止确认的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因采购性质而产生票据结算及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款分类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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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收到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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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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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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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包含在其他货币资金中的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属于受限资金,不应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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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持有定期存款的目的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匹配,例如上市公司对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而非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通常表明其持有目的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定期存款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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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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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员工激励计划支付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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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回购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支付的现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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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支付融资租赁款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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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贴现时已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将贴现取得的现金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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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购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相关的应付票据的结算及保证金的收付,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性质分类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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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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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行股份向母公司购买业务相关的过渡期现金补偿支出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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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全部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性质恰当区分处理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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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收到的搬迁补偿及土地收储补偿款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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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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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子公司的非受限货币资金包括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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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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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定期存单存入或到期相关的资金收付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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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综合考虑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因素,简单将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全部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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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并报表中将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支付的现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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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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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上市公司将为取得1年期银行贷款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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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列报分类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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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公司将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支付的对价或收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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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公司将收到之前预付购买设备款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而非投资活动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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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公司将收到的新三板挂牌补助和支付的新三板挂牌费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实际应将此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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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总额/净额列报不正确
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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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列报异常
部分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金额远低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金额,同时,增加的资产金额远大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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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附注披露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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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全面地了解现金流量的整体情况,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不涉及现金收支交易部分,披露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金额。但是,绝大部分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司并未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对此予以说明。
三、《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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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
对于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企业应当按照准则规定结合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情况,对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判断和列报,如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当分析判断相关现金流出的性质为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并在现金流量表内列报;如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时不涉及现金流量列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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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款
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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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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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可以增设"数字货币——人民币"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并根据准则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进行相应列报。
四、《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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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现金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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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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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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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属于金融行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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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现金流量表监管案例分析
主要涉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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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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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分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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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项目与净利润项目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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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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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的勾稽关系
案例一: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大幅波动的问询及回复
公司情况: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问询: 交易所对发行人经营性现金主要关注问题以及问询如下: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703.40万元、3,801.80万元、13,249.02万元。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 2,429.58万元、1,895.52万元、6,755.37万元。
请发行人量化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波动的原因,盈利现金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回复分析:
通过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对比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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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 2018年度计提较高,主要系因力帆、银翔、比速等客户财务危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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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波动较大,主要系原材料采购变动。2018年优化库存管理减少无效库存;2020及2021上半年因芯片短缺大规模采购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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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应收项目: 2019年客户回款速度提升;2020年因第四季度对东风日产销售增长,应收账款随之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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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应付项目: 2019年第四季度采购金额下降;2020年因期末芯片采购量增加而增长。
盈利现金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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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 (2018年): 发行人盈利现金比低于行业平均,主要因当年计提大额单项应收坏账和三包索赔费用导致净利润为负。路畅科技低于发行人是因转让子公司股权增加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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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二 (2019年): 均胜电子高于发行人,因收购高田资产后产能释放效益增加经营现金流入。华阳集团高于发行人,因新项目量产、收入规模上升及产品客户结构优化。
案例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认定
案例: H集团设立资金中心(无财务公司资质),对各级子公司货币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资金归集至中心主账户,子公司支付通过主账户代付。
问题: 子公司能否在子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按照实际用途列报?
参考意见: 应当根据对外支付款项的性质区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予以实际反映,有利于提供真实反映的财务信息。
案例三:数字信用凭证贴现金额应该如何列报
案例: A公司与下游客户采用数字信用凭证结算,持有大量凭证后进行贴现。银行贴现合同保留免责条款,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贴现业务难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问题: 会计处理上,贴现确认为借款,现金流体现为筹资活动流入,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A公司认为应调整列报。做法是否恰当?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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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 根据现金流量表准则和监管指引,企业应以实际收付现金为基础编制。若票据贴现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后续到期偿付不涉及现金收付,不得虚拟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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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二: 数字信用凭证不符现金定义,对应金额不应在现金流量表列示。A公司使用凭证结算不涉现金收付,不应虚拟现金流。可在附注中补充披露影响。
案例四:定期存单质押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分类
案例: 公司对同一笔4000万银行存单质押业务,在不同报告期和审计阶段,分别作为"投资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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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身担保: 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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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企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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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保或反担保: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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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担保费: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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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一般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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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持有意图: 若无明确持有至到期意图或能力,可能提前支取,可作为"现金",但期末不可计提利息收入。
案例五:现金流量表的勾稽关系
申报材料: 提供了报告期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其他经营活动付款的数据。
问询:
(1)销售收款与营收、应收/预收/合同负债变动的匹配性?收款政策变化?
(2)采购付款与采购总额、应付/预付变动的匹配性?期间费用和往来款具体内容及匹配关系?
回复: (通过表格形式展示了具体的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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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营业收入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应收账款增加额 + 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增加额 - 其他调整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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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营业成本 + 存货增加额 - 应付账款增加额 + 预付款项增加额 - 其他调整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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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期间费用和往来款 = 各项费用发生额 - 非现金费用 + 相关负债减少额 - 相关资产增加额 + 往来款支付额
案例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勾稽
货币资金变动: 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变化显著。"销售收款"和"采购付款"显著低于销售收入和采购额。"支付职工现金"与应付职工薪酬减少数存差异。2020年"支付税费"大增。
问询:
(1)"销售收款""采购付款"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2)"支付的各项税费"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回复: (通过表格形式展示了具体的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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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款"勾稽: 结合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负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变动及票据背书/贴现等因素进行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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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付款"勾稽: 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款项、存货等科目变动及票据背书支付等因素进行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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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税费"勾稽: 结合应交税费科目(期初、本期计提、本期支付、期末)进行勾稽。
案例七:总额法和净额法的一贯性
案例: 公司年报显示,2023年全年投资支付的现金相较于前三季度不增反减。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类似。
问询: 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列报是否存在错误?
原因: 编制年报时,对部分周转快、期限短的投资理财业务按净额法列示,导致年度数据较前三季度下降。此调整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不影响净额,但违反了一贯性原则。
注: 现金流量表准则虽未明确净额法标准,但列报应遵循一贯性原则。
案例八:收入净额列报和现金流量表总额法
案例: A公司存在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业务模式为:客户指定供应商,A公司与双方签合同,先垫付货款,客户收货后A公司收款。
问题: 现金流量表中是否需将销售收款、采购付款以净额列报?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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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准则规定一般应按总额列报,特定情况可净额列报(代收代付、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金融企业特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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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业务根据收入准则净额确认,不表明自动满足现金流量准则净额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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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A公司业务是正常经营,有真实交易背景,代垫资金并承担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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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总额列报更能反映代理贸易模式下的现金流量情况(计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04 回顾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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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在于现金流分类是否准确、列报方式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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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问题均可追溯到实际业务与会计处理之间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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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是否充分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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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应作为未来报表准备和审阅的重要参考。
来源:CPA大讲堂《现金流量表:监管常会问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