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文库 > 监察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与运作指南
2025年10月17日

 

 

前言

 

自从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及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相关监管文件之后,许多上市公司开始探索取消监事会,转而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新方向,标志着公司治理结构从“二元制”向“单层制”发展。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规定都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构成、运作方式和职责职权作出了详细规定和指引,本文在这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整理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指南,以期为上市公司提供指导。

 

一、审计委员会的设立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属于董事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成员由公司董事构成,并且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这是为了保障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这也是为了保障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以及确保其成员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二、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1.会议类型与形式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2.会议召集与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3.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4.审议与表决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5.会议记录与档案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上市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三、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来源:大观研究、审计经理人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分享到 :
63.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