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钱某某曾任杭州某化工公司钛白粉产品线经理,高某某曾任钛白粉销售欧洲组组长。二人均掌握公司钛白粉的核心客户信息。 【手法解析】 本案作案方式具有典型的“偷梁换柱”特征,迷惑性强、隐蔽性高、成本低、收益大,值得各类企业高度警惕。 【警示启示】 本案本质上是犯罪分子借助企业最核心的两项资产——客户资源和商业信誉,为自己和合作方搭建起一个“零生产成本、纯犯罪成本”的隐秘盈利模式。企业应警惕: 【法条索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通过这种方式,原本属于杭州某化工公司的钛白粉出口订单被转移至某化工公司,导致公司订单大量流失。审计显示,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该公司销售利润损失超过1370万元,二人非法获利约452万元。经鉴定,案涉客户信息在2023年7月9日前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本案源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2.职务便利提供条件
3.伪造身份+价格诱导
1.客户信息保护:客户名单、交易习惯、定价策略等都是商业秘密,要分级管理,限制可接触人员范围;
2.身份伪造风险:要对公章、邮箱等“官方渠道”建立严格管控和监测,防范被内部人员滥用;
3.内部监督机制:对关键岗位员工,建立离职审查、异常交易监控和外部合作伙伴的联动审计机制。
披着“官方外衣”的背叛行为,比明火执仗的窃密更具迷惑性与杀伤力。企业必须把客户信息与品牌信誉一并纳入核心防护圈,才能避免“偷梁换柱”的陷阱。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