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业”变“犯罪”?
某民营企业三名高管
因经营同类业务被判刑!
新规下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适用范围扩大
民营企业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电子产品行业某知名民企 三名涉案高管的“花式操作” 王某玉(副总经理): 秘密成立同类电子产品业务公司,把公司客户“偷梁换柱”到自己公司;导致公司损失大量潜在的业务收入与利润; 肖某花(监事): 利用监事职权获取供应链信息,抬高公司采购成本,从中收取巨额回扣,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张某才(财务总监): 挪用公司资金“输血”给自营的同类业务公司,做假账掩盖资金流向,造成公司巨大财务风险。 法律后果 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原规定:仅适用于国企董事、监事、高管 新规定(2024.3生效):覆盖所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 这意味着:民企高管若“脚踏两条船”,可能面临最高7年刑期+罚金! 公司规定 ①各级欧派在职员工均不得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为其他用人单单位工作并从中获取报酬的实质性劳动关系); ②不得同时开办(包括参股或间接经营)与集团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经济实体或参与与集团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之经济实体的实际运营与管理; ③不得同时开办(包括参股或间接经营)为集团业务之竞争对手提供技术、设备、工艺、硬软体开发服务、活动或广告策划服务、运营管理咨询等类别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一份职权就是一份责任 一次贪念可能毁掉一生 所有“捷径”最终都是绝路 守住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部分素材来源:新和成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