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侵占的泥沼中,总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将手中的职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他们无视法律的威严和职业的操守,一步步踏入犯罪的深渊。
以案明纪
邹某,曾是深圳某文具公司的采购主管,本应在岗位上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却在发现公司财务漏洞后,内心的贪念如野草般疯狂生长,一步步陷入了犯罪的泥潭。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邹某与多家供货单位的业务员沆瀣一气,精心策划了一场侵占公司货款的阴谋。
2016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邹某与多家供货单位的业务员合谋,通过做“空单”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具体手法是:第一步:勾结供货商业务员出虚假货单。第二步:利用职权“一进一出”,将虚假单据录入系统,账目上从供货商处进货,在系统里随意填写老客户单位将货物“分流”出去,做成“空单”。第三步:文具公司向供货商付款后,与勾结对象按比例分成。利用这种方式,邹某先后与三家供货商的业务员同谋,造成文具公司损失货款190多万元,其中邹某分得130余万元。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2024 年 3 月,文具公司在账目核查中发现不对,随即报案。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邹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邹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有着明确的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五百万元以下为数额巨大。邹某侵占公司财物达19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他的案例警示着每一位职场人,法律的红线绝不可触碰,一旦因贪念而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警钟长鸣
“须知香饵下,触口是铦钩” ,职场中的职务权力犹如香饵,而职务侵占的贪念便是那隐藏其后的锋利钓钩。当被利益蒙蔽双眼,忽视法律与道德约束,轻易咬下 “香饵” ,便会陷入无法挣脱的困境。
无论身处哪个岗位,都要时刻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要清楚地认识到,职务侵占行为绝不是所谓的 “小聪明”“赚快钱” 的方式,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职场不是 “淘金场”,不能为了追求个人私利而不择手段。每一位企业员工都应引以为戒,时刻牢记手中的职权是企业赋予的责任,而非个人谋利的资本。只有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才能在职业生涯中行稳致远,避免因一时的贪念而葬送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