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电脑屏幕上,跳动着公司账户里一串令人心动的数字。作为地区团购经理,周某萍每天经手大量资金流转,这本是公司赋予的信任与责任。然而,面对个人债务的步步紧逼,一个危险的念头在她心中滋生:先用一下,挂个账,以后再补上……一次鼠标的轻点,一笔巨款的转移,看似只是账目上的暂时腾挪,却将她推向了无法回头的深渊。侥幸心理编织的幻梦终将破灭,留下的只有冰冷的铁窗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件始末】
被告人周某萍系A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A公司与B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代为管理的A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资金转入自己名下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他人使用。
2022年3月底,A公司与B公司经对账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于是报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A公司13.8万元。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萍作为A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其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其向A公司继续退赔剩余赃款473万余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警示教育】
挪用企业资金是高压线,违法必究!任何将公司“钱袋子”视为个人“小金库”的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只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前途尽毁。广大员工务必引以为戒,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遵纪守法,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切实守护好廉洁从业的道德底线。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