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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临沂3人被判刑!
2023年12月15日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可偏偏有些人以身试法、监守自盗

妄想利用职务之便“空手套白狼”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职务侵占案件

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等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张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派送员。2021年11月,其与仓库管理员王某虚构买家信息及地址,在该公司经营的网店内下单一部价值1.3万余元的手机。待快递到达营业部后,张某利用其分拣快递的职务便利,将快递包裹拣出放在货运车上,王某则在车上将快递内手机取出,并将包裹恢复原状。之后,张某则拒收货物并将包裹返回公司仓库,一部价值1.3万余元的手机就“悄无声息”地成了他们的囊中物。

        4个月时间内,张某和同事王某、苏某单独或交叉结伙,先后8次下单购买手机、机械手表、黄金饰品等贵重物品,利用其管理、经手、分拣快递包裹的职务便利,将运输途中的本公司财物侵占,价值达21万余元。

        但张某等人“监守自盗”的招式很快被察觉,今年3月,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报警,张某等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赔,取得公司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三被告人作为某科技公司派送员或仓库管理员,虚构买家信息实施网上购货,并在公司发货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运输途中货物的行为,均是职务侵占的方法手段,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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