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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你知道吗?
2023年10月13日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非公知性(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和保密性(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二、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该项所称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权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该项所称的“使用”,是指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认定属于“使用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该项所称的“保密义务”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此外,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侵权人对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四)帮助侵权: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存在的误区

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的常见问题有:

(一)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清晰认识;

(二)缺乏对保密制度的系统梳理,部分企业缺少对商业秘密管理的统筹规划与整体布局;

(三)缺乏对涉密人员的具体约束;

(四)缺乏对外合作的保密程度控制;

(五)缺乏泄密后的事后救济措施。

 

五、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

泄露途径则大致可分为七类:

(一)内部人员离职拷贝带走资料泄密;

(二)内部人员因电脑中病毒等无意泄密和恶意将商业信息发到企业外部泄密;

(三)外部竞争对手通过收买方式窃密;

(四)黑客和间谍窃密;

(五)内部文档权限失控失密;

(六)存储设备丢失和维修失密;

(七)对外信息发布失控失密在两个或者多个合作单位之间。

 

六、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

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防范商业秘密泄露:

(一)加强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企业高层领导及HR首先要意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视其为企业的“杀手锏”,认真剖析国内外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和被窃取秘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保护管理模式;其次重视对员工的保密教育,组织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专项学习培训,反复强调、宣传保密的重要性,同时向员工发放适宜公开的《保密手册》,减少人员流动所带来的泄密风险。

(二)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企业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工作本身有着较高的法律性和技术性的特点,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这项工作,故,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商业秘密保护机构,配备专业的保密人员。

(三)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和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并且做好公示,确保员工能明确知晓保密信息的存在,以及违反保密制度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尽量缩小人员的涉密范围,引入相互牵制制度,对部分重大核心秘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员工只能接触到秘密的一部分。

不但如此,还可以做一些物理性防范措施,例如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和档案加盖保密章,施行专人、专库、专柜制度,规范涉密文件的借阅手续。对涉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对设备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同时标注“保密”标识。

(四)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详细的保密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对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期限及赔偿责任等做出约定,不仅可以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也是要求泄密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于涉密性较强的员工,企业还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业务,从根本上阻断泄密渠道。

 

七、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证据收集情况,权利人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报告。

 

八、商业秘密求助法律保护需准备的证据

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迹象、线索时,可及时与管辖地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联系,在其指导下搜集下列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一)泄密信息为一般公众不知悉或者无法轻易获得的信息;

(二)泄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载体、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三)可能的泄密途径;

(四)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人员(如在职员工、离职员工、退休员工)的信息:1.有关人员在本企业的工作经历、工作内容、接触到的涉密信息;2.有关人员在本企业接受保密培训的记录;3.有关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协议);

(五)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第三方;

(六)侵犯涉密信息的具体行为表现;

(七)对方使用泄密信息可能导致的后果。

 

九、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后果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

(二)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十七条,侵犯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害,赔偿数额按照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确定。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及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定给与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公平交易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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