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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2023年02月21日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及所属公司(含控股公司,下同)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公司和所属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置审计部,并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总经理任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七)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监督、审核。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及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本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对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对象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于审计终结后20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须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审计小组或审计机构。

(七)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八)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 15 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九)审计部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安排后续审计工作,检查被审计对象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十)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严格按规定管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十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公司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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