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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科研经费审计案例
2023年02月01日

2020年——原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贪污科研经费案

审判结果:

       2020年12月8日,原中国工程院院士(现已撤销院士称号)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案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回顾:

       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利用所担任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410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名下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被李宁、张磊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李宁等参股、控股的多家公司。


2018年——原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陈哲宇套取科研经费案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陈哲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二审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回顾:

       2011年上半年,时任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研究所所长和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陈哲宇,利用审批科研项目经费的职务便利,安排研究所负责经费报销和试剂采购工作的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实验师耿昭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耿昭将套取的科研经费60.274万元存入个人账户。

       2011年底至2012年初,陈哲宇以耿昭和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副教授黄淑红的名义成立公司,2012年6月,耿昭从其个人账户中取款50万元,用于成立公司,2015年2月该公司注销登记。于2015年7月将50万注册资金瓜分,其中陈哲宇分得30万元。


2018年——原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新海骗取科研经费案
审判结果:

       以贪污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

案件回顾:

       王新海于2009年至2011年任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方某、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石油大学、长江大学科研经费314万余元,王新海分得70万余元。

       2010年至2012年,王新海利用担任其余科研项目、课题、专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山漠海疆公司未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将上述科研经费汇给山漠海疆公司,通过该公司开具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名义发票平账的方式,骗取两所大学科研经费205.99万元。

       此外,王新海还于2014年至2015年任石油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多个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劳务支出并假冒他人签名领取的手段,将石油大学科研经费56.05万元扣除应纳税款后的47.082万元,汇入其控制的王某等8人的银行卡后,非法据为己有。

       王新海于2009年至2013年间,为承接中石油的科研项目,直接或通过魏某(另案处理)给予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副主任、副总经理方某某(另案处理)50万元。


2017年——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侵吞、骗取公款案

审判结果: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褚健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案件回顾:

       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褚健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浙大海纳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38.1803万元;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褚健指使他人销毁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中控自动化公司、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工程研究中心等相关公司单位的会计账册。


2016年——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肖某冒领课题费案
审判结果:

       认定肖某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学校管理存在问题,终审以贪污罪对肖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回顾:

       2007年5月,肖某拿到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

       根据该项目经费使用规定,该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2011年7月,肖某以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


2015年——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主任兼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刘兆平贪污科研经费案
审判结果: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案件回顾:

       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刘兆平在担任药评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被告人张春光、尹某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211970元,用于支付刘兆平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


2014年——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研究所原所长陈云峰收取贿赂并套取专项资金案
审判结果:

       2014年1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陈云峰有期徒刑14年,追缴非法所得。

案件回顾:

       2009年至2012年,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研究所原所长陈云峰利用担任水专项课题及成果示范工程负责人之便,涉嫌收受施工企业贿赂,并用虚假票据套取专项资金合计400多万元。


2014年——原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执行院长宋茂强冒领科研经费案
审判结果:

       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件回顾:

       宋茂强在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任北邮“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子课题负责人期间,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00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2014年——原浙江大学教师陈英旭套取科研经费案
审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英旭进行宣判,认定其贪污945万余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案件回顾:

       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陈英旭用自己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其中几十万元,因发票缺位或不能显示内容,被视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最终认定,陈英旭总计贪污科研经费945.4974万元。


2013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党政办公室原主任孟江涛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
审判结果:

       被控贪污27万、挪用237万科研项目经费,终审判处孟江涛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回顾:

       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间,孟江涛采取伪造领导签字、虚开会议通知、虚构会议支出和办公用品支出等手段,先后多次挪用项目经费共计237万余元,用于个人买卖期货、黄金等经营活动。

       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间,孟江涛采取同样办法,先后多次虚报冒领项目经费共计27万余元。在虚报冒领27万元中,他则是通过在报销单、劳务费列表、学生助学金等列表单上,伪造领导签字,伪造领用人签字等方式,再到学校财务虚假报销、虚假冒领劳务费和学生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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