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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违纪判决案例警示—营销篇
2022年03月04日

案件判决

2021年4月21日,常州市某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司违法犯罪人员廖某、向某、杨某判决如下:

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向某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陈述

2019年,某项目营销助理总廖某、商业销售经理向某及杨某等5名置业顾问无视法律及公司制度,屡次碰触制度红线,发生多项舞弊行为:

任职期间,廖某私控房源,指使置业顾问以房源抢手、申请折扣等为由,向多组客户索要巨额好处费。廖某、向某合谋利用员工购房优惠政策,谋取大额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此外,杨某、向某等人通过将客户房款刷入个人POS机账户的方式,侵占公司房款。

法律&制度条例

以上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公司《员工职务行为准则》中的红灯舞弊行为:

①私控房源,或制定明显不合理的房源价格,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②违规将批量销售奖励或佣金转至个人账户;

③利用所掌握的房产价格信息和浮动权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新城控股集团先后制定了《新城控股员工职务行为准则》、《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礼品礼金处理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从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认真学习公司制度规定、时刻牢记制度红线,以实际行动践行企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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