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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职务侵占,原大连北市集团总经理王晓良等人被判刑
2022年02月08日

王晓良,男,中共党员,大连北市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2020年5月19日被留置,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逮捕。

贾某静,女,中共党员,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2020年5月19日被留置,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逮捕。

华某明,男,大连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7日被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刘某,男,大连鸿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2020年6月16日被留置,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逮捕,2021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定:

一、王晓良、贾某静、刘某、华某明涉嫌职务侵占罪

         2005年9月,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建成投入使用。在万盛公司营业后,王晓良安排设立一套账外账,由王晓良支配使用,贾某静管理。2014年6月万盛公司账外账停止使用,此时账外账应结余403.94万元,但该部分款项已经被使用完毕,无法并入正规账。贾某静按照王晓良的安排调整账目,没有将403.94万元并入正规账,掩盖上述款项已经被花掉的事实。在403.94万元中,175万元被王晓良于2013年7月18日安排用于支付明秀庄园7-1-8-1号(大连市中山区桃仙西街16号1-8-1号)房屋尾款,其余款项被王晓良用于吃喝、购物、打高尔夫球等高消费,贾某静也占用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炒股。

2012年10月,王晓良授意刘某以大连鸿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石公司)名义承揽虚构的万盛美食广场改造及超市部分工程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并出具虚假的决算书和工程发票,帮助套取万盛公司工程款1814801元。2012年12月3日,万盛公司以农业银行转账支票支付60万元,以农业银行02335044转账支票支付20万元;12月4日,万盛公司以工商银行转账支票支付1014801元。王晓良安排贾某静将该3张转账支票以劳务费名义存入贾某静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上述款项被王晓良用于吃喝、购物、打高尔夫球等消费,贾某静也占用一部分用于日常花销。

2012年至2013年,王晓良授意华某明在大连诚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明公司)承揽的北市集团北市汽车城B区新建土石方、化粪池及场地工程中,采取虚增工程土石方、混凝土、钢筋等工程量,虚加挖掘机、排渣车等费用,提高人工费、机械费等造价的方式,帮助套取北市集团300万元工程款供王晓良个人使用。2013年1月11日,北市集团支付给诚明公司300万元;同年3月4日,王晓良安排华某明将该300万元转账给大连金山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3月18日,金山公司的潘春艳通过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向刘某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4月3日,刘某将300万元转入其农业银行账户,后将300万元提现。2013年5月22日,刘某带300万现金交付明秀庄园7-1-8-1号房屋房款。7月18日,王晓良安排贾某静将前述的万盛公司账外资金175万元转账到刘某农业银行账户。7月30日,该175万元被刘某提现,用于交付明秀庄园7-1-8-1号房屋尾款。该房屋实际为王晓良所有,由刘某代持。

2010年3月,王晓良、贾某静预谋,虚构“王军”的身份,以“王军”借款给万盛公司的名义,将账外资金230万元转入万盛公司正规账内使用。2016年7月,王晓良个人需要用钱,安排贾某静以还“王军”借款的名义将230万元从万盛公司正规账内套取出来。贾某静将伪造的王军签字的收款收据交给刘红,安排刘红记账;刘红将伪造的收款收据下账,并安排出纳丁琳丽取现。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丁琳丽陆续将230万元现金取出交给贾某静,贾某静存入其本人账户,由王晓良支配使用。该230万元被王晓良日常吃喝购物、打高尔夫球使用,贾某静也占用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炒股。

2019年3月,因王晓良长期在贾某静处拿现金供个人使用,万盛公司账目出现亏空,贾某静告诉王晓良需要处理账目亏空。王晓良找到大连灵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岳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让徐某在承揽的工程中虚增工程量,帮助套取公款由万盛公司使用,徐某同意。徐某在灵岳公司承揽的万盛购物广场主楼屋面防水工程、夹层防水工程等9个工程中虚增工程量,帮助王晓良套取60万元工程款。收到60万元工程款后,徐某分几次提现交给贾某静用于平账。

二、王晓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4年1月,王晓良找到徐某,称万盛公司要用钱,要求按照徐某结算工程款额的10%返点给他,徐某表示同意。2014年1月至今,徐某共承揽万盛公司工程总额810余万元,王晓良累计向徐某索要人民币80万元,均是万盛公司拨付工程款后,徐某提现金到万盛公司交给王晓良。该80万元被王晓良用于日常吃喝、购物、打高尔夫球等消费。

2016年7月和2020年2月,王晓良承诺在承揽工程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华某明照顾,分别向其索要人民币15万元和20万元。其中15万元被王晓良用于支付其购买汽车部分车款。

2015年11月、2017年11月以及2018年11月,王晓良以同意排除其他业户续租摊位、降低摊位租金为由,分别向意香旺快餐店经营者刘某索要人民币40万元,3次共计120万元。每次刘某用农夫山泉矿泉水箱将40万元现金装好,开车载着现金到大连市体育中心路边,等王晓良开车过来,刘某将现金交给王晓良。该120万元被王晓良个人及家庭生活使用。

2016年1月、2017年1月及2019年1月,王晓良以同意排除其他业户续租摊位、降低摊位租金为由,分别向万盛购物广场手机广场经营者鲁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3次共计30万元。2019年6月,王晓良以同意排除其他业户续租摊位、降低摊位租金为由,向鲁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该80万元均是鲁某准备好现金,送到王晓良万盛公司3楼办公室交给王晓良。王晓良用于个人日常生活花销、打高尔夫球等。

2019年7月,王晓良以王柱买车为由,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刘某准备好30万元现金后,开车到大连市体育中心路边将30万元现金交给王晓良。

大连甘井子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晓良、贾某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被告人刘某、华某明的帮助下,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晓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晓良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认定,在职务侵占罪中,被告人王晓良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1744801元,被告人贾某静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8744801元,被告人华某明犯罪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814801元。

被告人王晓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贾某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别根据各自如实供述的情况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明、刘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静、华某明、刘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晓良多次职务侵占、索贿,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华某明、刘某没有参与分赃,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良被动部分返赃,贾某静主动退缴个人占用的全部300万元赃款、部分被动返赃,华某明被动全部返赃,刘某主动全部退赔经济损失,根据各被告人具体返赃退赔情况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明、刘某主动预缴纳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华某明、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

综上,甘井子区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晓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贾某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华某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晓良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院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刑终5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晓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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