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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美信消费金融违法被罚290万 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等
2021年10月13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0月9日公布的厦门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厦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显示,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信贷管理制度机制存在缺陷、贷款管理不尽职导致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

  厦门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二百九十万元;对陈启桐给予警告。

  官网显示,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美信消费金融”)于2018年4月27日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筹建,9月29日获厦门银监局开业批复,并于10月9日取得金融许可证,于10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金美信消费金融由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圆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于2018年10月10日成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来源:中国经济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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