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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敲响企业违规经营风险警钟
2021年07月13日

  法治背景下的企业经营必须及时掌握立法、司法动向。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有多达47项修正和补充,尤其对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市场、违规信披等金融类犯罪以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公受贿等人员职务犯罪的处罚条件和量刑设置都进行了调整。随着我国刑事法网日趋严密,刑事立法活性化,企业经营行为及企业人员的履职行为涉刑风险也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需要对刑事立法及司法动向予以关注,并及时做出调整对策。那么,本次修法为企业经营敲响了哪些警钟呢?

  从修法背景来看,此次刑法修正的内容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首先,在此次修法之前,民法典、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等重要的法律文件有了重大修改。因此,刑法也有必要进行修订以保持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性,这也是法律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其次,因为各类社会热点事件,群众对修法的呼声强烈,如刑事责任年龄、冒名顶替、侮辱诽谤英烈等。再次,在维护生产生活安全方面,尤其是金融、经济安全被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条文和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点。

  从修法动向来看,此次修法是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做出的又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47项修订条文中,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安全,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三是公共卫生安全,四是安全生产,五是食品药品安全,六是企业产权保护,七是未成年人保护,八是其他方面的修改。从修法的主要内容看,可以发现我国刑事立法趋势。

  关于罪状的修改共24条,其中23条都加重了犯罪构成,比如增加了行为对象、增加了行为方式、扩大了犯罪主体,主要是扩大犯罪圈的修订。 关于法定刑的调整共23条,其中22个条文加重了法定刑。财产刑方面,普遍将限额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自由刑方面,主要体现在增加刑档并提升最高法定刑。

  在新增的13个条文中,部分新增罪名是通过司法解释扩大解释为已有的罪名后,此次修法吸收到刑法中,比如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和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

  对于企业来说,合规经营刻不容缓。基于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落实要求,必然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出现更为严苛的规制手段。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也向企业经营者释放了大量信号。从修法条文和刑事政策看,当前立法司法均体现了“从严主调”,将更多违法行为犯罪化处理,在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都更加倚重刑法发挥作用。

  为进一步与实体法相匹配,未来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或有所调整,尤其是频繁提及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同样在向企业提示:强化企业合规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刻不容缓。

  重点罪名解读:对企业经营的风险提示

  结合此次修法的内容,可以把企业涉刑风险的重点领域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企业融资行为是极容易触犯法律红线的,经常从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第二,企业内部履职行为是本次修法重点,对挪用资金及非公受贿都加重了法定刑。第三,企业资金使用方面,重点关注企业获得资金后的操作。

  企业融资行为风险

  骗取贷款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首先,银行贷款融资过程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本次修法将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作为构成要件,限缩了犯罪圈。这就意味着原立案标准的第(一)项骗取数额100万元以上及第(三)项多次骗取,这两种情形就不再独立构成本罪。

  骗取贷款罪是最为常见的企业涉刑罪名之一,尤其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听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指导,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合规意识,在贷款融资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因此,在申请贷款的文件材料上,在取得贷款后的资金使用上,都应该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此外,单位可构成本罪,企业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受到处罚。因此,管理人员更应注意到这里的刑事风险。

  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除了前述融资渠道外,实践中还普遍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资金拆借关系的情况,甚至有高利贷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关系。在催收此类债务过程中,如果涉及“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从罪名体系来看,一方面,根据寻衅滋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采用不当手段追讨债务的行为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但随着“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引起关注,不当手段追讨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亟待控制。但是,除寻衅滋事罪外没有可替代的罪名,所以在修法前,不当讨债行为多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另一方面,催收非法债务也经常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具体事实。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拆借往往缺乏留痕等合规意识,加之财务系统不规范,当出现借贷纠纷时,企业资金难以收回,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上升为刑事案件。

  小结:

  尽管中央及立法、司法都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作出了政策调整,但由于企业融资往往依赖外源性融资渠道,加上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导致不论是银行融资还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都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对此,应当加强企业融资全流程的合规管理,制定完备的内部制度,强化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在财务、法务等重要部门引入专业人员。

  企业内部履职风险

  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针对挪用资金罪修订的内容包括:删除“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形,增设“数额特别巨大的”第三档刑档,并提升最高法定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增设法定量刑情节,提起公诉前退赃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增设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立法对挪用类犯罪处罚条件设置了出口,只要及时退还,不对单位利益产生实际损害后果,则可以从宽处理。

  实践中,因为企业资金拆借内部决策及审批流程不规范、对外资金往来入账不规范,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发生亏损时,企业或相关方往往会追究操作资金流转或作出决策的员工个人责任。这也是企业人员尤其是经营者、直接负责人需要注意的刑事风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次关于非公受贿的修订内容包括:增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提升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降低基本犯法定刑上限,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删除“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增设无限额罚金刑。通过本次修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处罚的严厉程度已经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最高量刑持平,体现了国家打击企业内部职务犯罪的力度之大。

  对于非公受贿的关键风险点在于,如何与合法的劳动报酬、亲友间的礼节性馈赠、以收受回扣或手续费为正当业务行为的情形区分开来。例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且双方如实入账,则不属于行贿或受贿。实践中,融资过程中支付财务顾问费等融资成本,则需要关注费用合法性的问题。

  小结: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企业财产犯罪的惩治力度明显加大,多个罪名将法定刑提升至无期徒刑,并且目前大有趋势将有数额限制的罚金刑变更为无限额罚金刑,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间。对企业相关人员而言,若无合规保障,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显著升高。

  企业资金运营风险

  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具体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洗钱罪的修改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通过删除了“明知”的要求,在行为方式上删除了三处“协助”,进而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规范范畴,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尽管洗钱罪实际案例很少,但经过修法,各个主体犯洗钱罪的风险大大增加。同时,其他经营行为涉及违法犯罪,对违法所得的资金使用同样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企业规范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经营行为本身的合规审查、自查自纠,都成为未来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信披在犯罪构成和法定刑两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值得上市企业关注。在犯罪构成上,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将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相关行为的主体由自然人扩展至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量刑上,提高了法定刑下限,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增设刑档“情节特别严重”,并提升最高法定刑,从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刑也改为无限额罚金。

  同样,从相关司法解释对违规信披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规定,我们可以反观企业应当避免的刑事风险,例如: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虚增或者虚减利润,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

  小结:

  自洗钱入刑会导致企业对资金的合规性审查更为必要,而资金使用的法律风险也相应升高。另外,新证券法出台后对证券市场也有更大力度的管控,整体的立法司法都呈现出了“动起来”的态势。企业对于资金使用和管理、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审查,都应建立制度规范,否则将难以适应未来的司法局势。(梁雅丽 唐宛茁)

 

来源:网易 尚法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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