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文库 > 风控
实务|混同经营的风险与内控管理
2021年07月09日

许多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多个公司法人主体,适用于同一套内控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法人主体进行区分,即所谓混同经营,混同经营的认定包括人员混同、资产混同、管理混同、业务混同。

 

1.混同经营认定

人员混同

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多家子公司、合资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在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签署,人员管理与考核等方面未严格按照法人主体进行区分,如劳动合同归属与实际任职岗位所属公司不一致,同一人员涉及多个法人主体的岗位职责,未按公司法人主体进行岗位设置及职责界定等。

 

资产混同

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合资公司、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资产的出资主体、合同签订主体及发票开具主体、资产权属登记主体与资产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且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使用程序(如往来挂帐、资产租赁手续等);实际资产归属公司主体与财务会计记账的公司主体不一致;资产混同管理,无法按照公司主体区分,从而导致折旧摊销不准确等情况。

 

管理混同

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许多公司适用母公司一套内控体系进行管理,未对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资及联营公司、其他投资公司及关联公司按公司性质进行分级管理,如:同一体系下公司在人员管理与绩效考核、经营管理与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与账务处理、资金管理与资金使用上混同管理,未按照不同公司法人主体进行区分,未对经营流程、所涉表单、审批事项按公司法人主体进行区分,同一体系下公司适用母公司发布的制度规定、审批流程、审批表单等。

 

经营混同

主要体现在签约公司主体与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公司主体不一致,以一家法人主体的名义对外签署经营合同,由其他关联公司实际履约等情况;各关联公司的对外业务存在涉及同一管理人员、同一员工、同一办公场所及同一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情形(组织机构混同);各关联公司之间在实际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方面的混同现象。

 

2.混同经营风险

上述混同经营情形,可能导致公司出现一系列法律风险、财务及税务风险,特别是涉及对外大额业务合同的履行,可能产生大额对外诉讼、资金风险的项目,国家严格进行税务、环保、安全监管的项目等,具体风险点如下:

 

财务及审计风险

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合资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内部制度、审批管理、财务管理混为一体,无法完全就某一个公司主体的财务账套、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对应的原始资料(合同、审批流程单据、对应的银行收付款单据、成本分摊等)与其他公司主体完全区别开,无法对关联交易、关联资金占用的公允性进行认定,从而财务报表无法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特别是涉及公众公司、享有政府专项补贴公司、涉及资金使用限制的对外融资等情形,可能导致在应对第三方审计时,被认定为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审计无法通过,从而导致违约、补贴退回、投资者收回投资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

 

税务风险

上述财务情况同时无法对单个公司主体的收入、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归集,从而导致公司利润存在人为随意调节的嫌疑,在面临税务机关的税收稽查时(税收稽查的情形:重点税源地区、特殊行业及项目、财务经营异常、常规抽查),无合规完整的原始资料作支撑,从而导致被补征税款、滞纳金等风险,且某一个法人公司主体的税务风险,同时会连带体系内其他法人公司主体。

 

加权平均条款

各公司之间未区分不同法人主体进行单独管理,关联公司之间的混同经营,可能导致在某一家法人主体出现风险时无法隔离,从而波及到其他公司,如:对外诉讼、债务、资金支付、其他连带责任等,具体法律条款包括: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混同经营的情况下,相关事项实操中一般比照上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执行。

 

业务风险

混同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在公司在实际开展业务时,可能导致存在业务障碍,如某一法人主体公司拟引入外部股东、其他战略合作方,或直投项目的合资子公司、代持股公司,因公司内部管理、合同、流程、财务等不独立,从而可能导致外部股东引进或股权转让、代持股移交时存在障碍;若涉及反向尽职调查后进行业务合作,存在因为公司主体不独立从而影响业务的顺利开展等风险。

 

3.内控管理

针对上述混同经营相关问题及其风险,整改的整体原则为保护核心资产安全、清理公司隐患的前提下,还要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保证公司管理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管理成本。

 

整改应设立阶段性整改目标,设置专职团队负责整改事项的过程性监管,对整改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协调调整、优化整改方案。

 

具体整改可从组织架构设置与制度流程、人员岗位设置、财务梳理三大主要方面着手。首先,梳理各公司组织架构,并配置相应岗位人员,对人员劳动关系、人员管理关系进行调整、整改。其次,根据公司法人主体,整改公司流程设置,母子公司之间的流程衔接,审批事项梳理、审批表单制定,档案分类管理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基本的内控制度,后续逐步健全。

 

基本内控制度包括行政类、人力类、财务类、业务类,其中:

  • 行政类制度,至少应包括行政事物管理、资产/档案管理、用印管理等内容;

  • 人力类制度,至少应包括员工行为规范、考勤,薪酬、绩效、考核,入职、离职、转正,培训等内容;

  • 财务类制度,至少应包括财务会计核算、资金管理、付款审批、差旅、报销等内容;

  • 业务类制度,至少应包括经营事项/流程、采购、招投标(若涉及)等内容。

 

制度内容清单:

 

以上每类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一项或多项制度,但整体至少应包括须规范的基本内容,并针对不同审批事项、流程进行调整,相应审批表单文件与公司主体保持一致。 

 

最后,对财务进行梳理,涉及财务岗位设置、财务账套设置、财务核算、会计凭证及附件的梳理,同时规范相关合规事项,补充合同文件签署。(作者:阿尔法与贝塔财)

 来源:阿尔法与贝塔财 
来源:内控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分享到 :
63.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