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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企业内部控制协会 党支部工作细则
2019年03月12日 发布

中共广东省企业内部控制协会

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为实现协会“为反舞弊事业立人立标立论”的使命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协会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协会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主动融入城市基层党建整体格局,引导党员积极参与公益、奉献社会。领导协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五条 党支部要引导和监督协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要组织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引导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并代表党支部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指派其他同志代表出席理事会。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本党支部现有正式党员六人(含流动党员,暂不设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是党支部议事决策机构和落实“三会一课”的任务单元,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上党课以及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书记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协会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它同志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要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章 组织生活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和上党课。

(一)“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二)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三)党支部每半年组织党员集中过一次政治生日,采取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入党志愿、话初心谈感悟、佩党徽交纳党费等形式。

第十二条 党支部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题学习,学习范围包括支部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适当扩大到发展对象和非党工作人员。专题学习主要涵盖党的指导思想、时政热点及省社会组织党委安排的学习内容。党支部要做好学习记录,党员学习情况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考核中。

专题学习要运用主题教育网站和“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积极采取线上线下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集体学习。支部一般每两周组织一次党员集中学习,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学习文件、经典论著、专题学习讨论、观看视频、典型案例等。必要时可随时安排学习。集体学习应保证充足学习时间,确保学习效果。

(二)集中打卡。党员每天登录“学习强国”进行打卡学习。

(三)自学。党员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自行安排学习内容,保证足够的时间读书学习,每半年要撰写1篇学习体会文章。

(四)参加培训。根据省社会组织党委培训安排,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选派人员参加培训。

(五)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学理论、议大事、转观念、出思路、促发展”,在求深、求实、求新上下功夫,结合工作实际,有意识地、自觉地指导工作实践。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年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由全体党员和发展对象参加,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对党员提出评定意见。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协会和上级党组织反馈;并对他们的奖惩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支部每半年听取协会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明确专人负责支部工作台帐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缺)席党员名单、议题、主持人、发言或讲课要点等。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认真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重点在协会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进行考察和培养。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认真抓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他们的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送他们参加培训。经两年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活动。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月党费按计算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 按2%交纳。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初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数额,按月收缴党费,每年公布1次收缴情况。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协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党支部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党务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章 党员廉政及联系群众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员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党支部的决策必须符合群众的利益,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党员都要自觉保持廉洁自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不奢侈浪费、不收受贿赂、不索拿卡要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党支部要定期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重要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指导他们健全组织,支持他们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作用。指导本协会工会加强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指导团组织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指导妇联履行好服务妇女的相关职责,不断提高妇女的素质,为协会的不断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