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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量刑为何从重又从轻 从北京地铁公司一管理人员受贿案说起
2020年06月03日

图为2019年10月30日,商霄顺受贿案庭审现场。 冀敏 摄

  特邀嘉宾

  李惠明 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主任

  李晓明 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干部

  廖 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张 岩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市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受贿罪被地方纪委监委和企业纪委联合查处的案件。案件中,被调查人商霄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才(另案处理)挂靠的公司承揽工程,通过“借”、要、收等方式从李某才处获得资金、房产、汽车等财物价值共计211万余元。对商霄顺的监察管辖按什么原则确定?如何认定商霄顺的索贿情节?商霄顺到案后的坦白、立功情节是如何认定的?量刑时如何统筹考量被告人具有的从重、从轻情节?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此进行分析讨论。

  基本案情:

  商霄顺,1977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200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8月参加工作,2007年2月起,先后任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建安公司五号线服务部副经理、建安公司第一工程部经理兼党支部副书记、建安公司大修项目部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建安公司桥隧维修监测第三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建安公司桥隧维修监测第三项目部经理等职务。

  2012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商霄顺利用其担任建安公司桥隧维修监测第三项目部经理,负责全面主持项目部工作、推荐劳务方的职务便利,推荐工程承包方李某才挂靠的公司承揽工程,合同实际付款金额达1599万余元。商霄顺分四次向李某才索取人民币155万元,非法收受李某才给予的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46.55万元)、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万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1.55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调查】2019年5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监委对商霄顺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4日,商霄顺涉嫌受贿案被移送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商霄顺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拘留,8月29日被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6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商霄顺涉嫌受贿罪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11月29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商霄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赃款人民币155万元及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一套、汽车一辆予以没收。商霄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商霄顺案线索是如何被发现的,如何确定管辖,办案采取了哪种模式?

  李惠明:2018年11月,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地铁公司”)向我委反映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桥隧维修监测第三项目部经理商霄顺涉嫌受贿的相关问题线索。

  商霄顺属于市管国有企业下属公司管理人员。案件线索移送时,北京地铁公司纪委没有监察权(2019年11月才设立监察专员办),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西城区监委管辖。

  我委在与北京地铁公司纪委沟通后,初步研判认为该线索有一定可查性,但是前期初核工作量较大。我委在上级交办问题线索量大、案件查办任务重、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改变单位纪委线索一经移交就由地方纪委监委一手操办的传统办法,探索联合办案新机制。具体包括日常沟通交流机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审查调查协助配合机制和单位纪委直接派员参与办案机制。

  北京地铁公司纪委派员全程参与办案,解决了区纪委监委办案人手紧张的问题。从2018年11月5日至12月11日,第四审查调查室抽调一名有经验的纪检监察干部专门负责指导北京地铁公司纪委工作人员开展外围取证工作,在正式移送线索前夯实基础性材料;2018年12月11日线索正式移送后,北京地铁公司纪委选调了3名业务骨干进入线索初核组与第四审查调查室联合开展初核工作,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取证和信息收集整理;2019年5月21日对被调查对象立案并留置后,北京地铁公司纪委又抽调7名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与相关工作,保证办案力量充足。

  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干部具备更强的涉纪涉法案件查办专业能力,保证了调取证据和收集相关信息的针对性,避免走弯路做无用功。北京地铁公司纪委人员更了解单位的历史沿革、人员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能为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线索。

  查办过程中遇到了什么困难,案件有哪些特点?

  李晓明:本案关键涉案人(行贿人)李某才一开始并没有出现在线索中,并且商霄顺还有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行为。

  转到我委的线索仅仅为反映商霄顺占用建安公司供应商北京某贸易公司总经理李某兵小客车指标,长期使用供应商蔡某英购买的帕萨特轿车。

  经核实,商霄顺占用李某兵小客车指标一事属实,仅属违纪。唯一有价值的涉法线索就是商霄顺长期使用供应商蔡某英购买的帕萨特轿车,但如果商霄顺辩称是借用车辆,又只能认定为违纪问题。购买该帕萨特轿车的付款账号系蔡某英名下的银行卡账号,我们对该银行卡账号购车后的几笔消费继续追查,发现是商霄顺在使用。交易记录显示,在北京地铁公司纪委将线索正式移交我委之前,商霄顺已经将买车及消费的20余万元还到蔡某英银行卡中。核查组分析,商霄顺已经准备好了说辞,解释为借钱买车,而且已经把钱还上了,那只能认定为违纪问题。除此之外,账面上蔡某英与商霄顺再无任何经济往来。

  核查组没有放弃,继续对蔡某英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商霄顺名下的银行账户海量交易记录进行分析,发现与蔡某英经常大额资金往来中有个叫李某才的人,而且向商霄顺转账的人中也有李某才。北京地铁公司纪委的同志反映,李某才是个包工头,长期承接建安公司的业务。通过查询李某才的银行账户,发现他与好几个供应商有大额经济往来,疑似挂靠供应商公司拿工程。此外还发现李某才的账户在海南有大额消费,疑似购房款。

  种种迹象显示,李某才是个关键人,核查组将工作重心立即调整到对李某才的调查。通过大量细致扎实的初核工作,掌握了商霄顺与李某才之间的不正常经济往来以及违纪违法涉嫌犯罪问题,随后予以立案查处。

  检察机关在认定商霄顺具有索贿情节时着重把握了哪些问题,提起公诉时为何没有认定商霄顺具有立功情节?

  廖南:商霄顺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我们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案的证据基础较好,受贿事实清楚,而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应该说,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非常扎实有效。在进一步深入细致审查后,监察机关配合我们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主体等方面的证据,我们也通过讯问进一步核实了犯罪事实,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工作,进一步巩固、固定了嫌疑人供述,使得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该案在事实认定上的一个难点是索贿情节的认定。索贿是受贿罪中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认定索贿还是收受贿赂,要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分析。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讲,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索取的意思,是否认识到索取的财物是职务行为的对价,客观上看其是否有主动索要的表示和收取财物的行为。从行贿人的角度讲,在国家工作人员向其索要财物后,其是否出于自愿给予财物不影响索贿成立,但是需要其认识到其给予的财物是贿赂的性质,即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

  从本案的证据看,被告人商霄顺和行贿人李某才是一种不正当的“政商关系”,商霄顺长期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才挂靠的公司承揽项目,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几起事实中有的是商霄顺主动提出需要钱或者直接要求李某才为其提供资金财物,有的是行贿人李某才在商霄顺暗示自己缺钱、需要钱后“心领神会”主动提出给予财物支持。由于长期的利益关系存在,商霄顺觉得自己帮李某才拿工程赚了钱,找他要钱是“顺理成章”;从李某才的角度讲,其对自己给予商霄顺财物的贿赂性质也非常清楚,所以对商霄顺提出需要钱时,李某才按照要求给商霄顺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索贿。

  值得一提的是,商霄顺收受的一笔70万元贿赂,既有索贿情节,又属于商霄顺在到案后主动交代的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商霄顺到案后,检举揭发3人,但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这3人尚未被刑事立案,依据规定,还不能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

  经过认真审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商霄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了其具有的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和索贿的从重情节,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提出了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合法合理的。

  法庭在量刑时如何看待商霄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怎样统筹考量商霄顺的从重、从轻情节?

  张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商霄顺受贿数额人民币221.5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庭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时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全面审查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商霄顺对于部分犯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在本案审判阶段检举揭发对象被刑事立案),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委托家属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商霄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商霄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坦白同种犯罪,认罪态度一直较好,系初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亦无异议,法庭予以采纳。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认罪认罚,不仅看态度,更要看行动和结果。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商霄顺退赃态度积极,但是筹集资金比较困难,一直到审判阶段(宣判前)才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对此,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被告人商霄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商霄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赃款人民币155万元及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一套、汽车一辆予以没收。商霄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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