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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指引
2014年01月13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指引

2013年1月2日
文件名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指引
文件类型:doc
文件页数:39页
文件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产生的历程:
  1978年,美国柯恩委员会(Cohen Commission)就建议企业管理当局在披露财务报告时,提交一份关于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报告,说明管理当局对公司会计系统及其控制的评估,包括对控制系统固有限制及公司对独立注册会计师认定的重大缺陷做出反应的描述,并要求独立注册会计师对该报告进行证明。
  1987年,全美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在其报告中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虽然全美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未对内部控制提出结论,但其报告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反应。
  1992年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提出了内部控制报告的框架。美国柯恩委员会(Cohen)报告、全美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报告、COSO报告均认为,内部控制报告应着重说明控制系统的有效性。
  在1979年和199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分别提议强制要求提供内部控制报告。
  1989年,美国政府审计署(GAO)也曾提议在存贷机构紧急援助议案中,应规定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报告内部控制,但都没有形成最终议案。
  2001年以来,美国安然、世通等许多著名公司暴露出的一系列财务舞弊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公司会计实务、财务报告的信心以及投资者的信心,迫于这种压力和形势。
  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SOX法案,致力于治理财务丑闻和财务报告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目的是为了恢复公众对公司会计实务和财务报告的信心。SOX法案结合公司的财务报告全面提高了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把过去的很多自愿和选择性做法变成了法定的、强制性的要求,其中302节和404节尤为具体,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报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报告体系应当包括:公司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内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外发布公开报告;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的审计,对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发表鉴证意见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等两个方面。
  二、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管理层断定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的限度:如果管理层识别出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的一个或多个重要弱点,管理层就不能确定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管理层的报告必须包含对管理层在评价过程中确定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所有重要弱点的披露。
  (二)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内容和方法: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必须根据既能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又能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程序进行。要受到这种评价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1.对发起交易、记录、处理和调节账户余额、交易分类和披露以及财务报告中包含的相关认定的控制;2.与非常规和非系统交易的动机和处理相关的控制;3.与适当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应用相关的控制;4.与防止、识别和发现舞弊相关的控制。
  (三)公司在实践评价并形成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时,要求保存证据,为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提供合理的支持。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1.对内部控制是用来防止或发现重要错报或遗漏的评价;2.对测试进行了适当的规划和实施;3.测试的结果得到了适当考虑。
  (四)为什么要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提倡的是以研讨会的方式让全体员工参与内部控制的建设。不仅有助于降低成本,而且符合人本管理的理念。因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章内部环境中要求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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