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可否兼职?(某县粮食局下属的国有粮油公司会计,中共党员,为其他11家粮油公司做账,从每个公司每月获取500元的报酬,八年来累计获取报酬10万余元,问该会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类别:审计

解答: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允许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可否兼职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虽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未对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作出上述类似的禁止性规定。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可否兼职,还需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规章制度及相关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来源: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