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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过程中应当注意依法维护审计独立性
2026年02月26日

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过程中应当注意依法维护审计独立性

 

□ 李永佩 陆琰

 

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做好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积极探索深化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不断优化贯通协同路径,深化审计监督成果运用,监督治理合力有效提升,为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保障。

 

新形势下,深化审计机关与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必须精准理解把握贯通协同的内涵,必须清晰认识权责边界,必须始终依法坚持并切实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为此,需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深刻认识在贯通协同中

维护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监督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显著区别,是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为根本目的,这也是推动审计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切入点和立脚点。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并非重新划分监督权力,不是改变现有监督格局,更不要求监督主体事事参与,其核心是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强化信息沟通、措施配合和成果共享上的协作联动,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合力,实现“1+1>2”的治理效能。党和国家设立的每一类监督都有其特定的制度价值和功能定位。守其位、履其职、尽其责是各类监督主体履职的基本要求。只有各个监督主体立足本职,把自己的责任田种好,把自己的分内事做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贯通协同才有坚实基础和实际意义。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专司经济监督,没有部门利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职责是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专业性、客观性,在查处重大问题、揭示重大风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优势。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关键在于用好审计成果,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在协同过程中,必须始终将维护审计独立性置于突出位置,既要坚决防止沟通不畅、协作不力,也要严格防范职责越界、程序混同,确保审计监督在融入大局、形成合力的同时,不移其位、不变其色、不失其效。

 

坚持“以我为主”,

牢牢把握审计计划主导权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制度,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有利于突出审计重点,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审计工作质效。在审计计划环节,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向有关部门充分征求意见促进工作协同。

 

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其作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对领导干部履职用权情况的独立监督与客观评价,为组织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提供重要参考。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实行“摊派式”临时交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将审计异化为固定的程序性鉴证环节,削弱了审计机关根据风险与重点主动、有计划安排项目的监督自主权,不符合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要求。同时,因任务被动集中,审计工作难以审深审透,难以真实、客观地反映干部履职情况,从过程和结果上双重虚化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最终会削弱其作为干部管理监督手段的严肃性与实效性。

 

审计机关一定要牢牢把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的主导权,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相关工作。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研究后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实践中,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审计计划安排,应综合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求、审计目标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可以向组织部门提出参考单位和名单,也可以是提出不同类别审计对象的数量等计划安排建议。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年度审计建议名单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纳入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

规范开展与其他监督部门的贯通协同

 

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在与其他监督部门开展贯通协同时,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开展工作,一切行为均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避免简单合并进行,失去工作独立性。

 

一是杜绝将审计工作简单嵌入其他监督的工作流程。审计机关在与其他监督部门探索开展工作联动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审计组如果直接承担其他部门具体工作,有违“各司其职”的法治要求,影响审计独立性。各类监督的协同应建立在尊重各自工作计划和规律的基础上,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向相关部门做好解释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

 

二是严禁超越审计权限开展跨部门联动。审计法第三章规定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审计,也无法与其他部门进行联动。比如,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三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其审计监督职责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审计机关依法只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规范审计移送行为,

推动深化审计成果运用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移送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这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审计机关在与纪检监察、公安和有关主管部门贯通协同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权力边界,保持客观公正,在深化审计成果运用方面同向发力、相向而行。

 

一是要严格恪守职权边界,在移送问题线索时不得越俎代庖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在移送问题线索时应当严格恪守职权边界,工作重点是清晰陈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事实及证据,不得越俎代庖提出具体的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等意见,这是维护审计独立性、客观性与监督体系协同效能的必然要求。按照国家机关间职权法定、各司其职的法治原则,审计监督权止于发现问题与移送线索,具体如何定性量责,属于纪检监察及相关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责范畴。而且,不同监督环节在法律程序与证据标准上存在专业差异,审计机关若越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实则是对后者独立行使判断与处置权的不当介入。因此,审计机关在移送时保持客观中立,绝非监督弱化,而是对法治精神、职权法定原则及审计自身独立属性的恪守,有助于形成程序严密、衔接顺畅的监督合力,提升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

 

二是要严格履行复核审理和移送的流程,保障移送问题线索质量。审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在办理移送的过程中严格落实审计质量分级负责制,把好审计质量关,确保移送的重大问题线索万无一失。审计组应确保已获得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应当对问题线索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应当出具正式的审计移送处理书,不得移交“半成品”。同时,要注意的是,贯通是机关与机关之间的贯通,未经批准,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直接向其他机关报送材料,防止工作随意性,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

 

三是强化协同配合,推动审计移送案件线索有效查办,严防“一移了之”。移送不是审计监督的终点。审计机关应主动做好“后半篇文章”,将协助查办审计移送案件线索与审计揭示问题线索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遇有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在案件查办中需要专业支持、协助核实、配合查办的情形时,审计机关应选派对该案件线索最熟悉、能力最强的精干力量协助办案,推动审计移送重大问题线索及时查办、及时报告、及时反馈,实现“审计发现、精准移送、有效查处、深化治理”的完整监督闭环,确保审计移送的案件办成“铁案”。这既是提升审计成果运用层次、增强审计监督震慑力的需要,也是审计机关在贯通协同中积极作为、彰显价值的重要方式。(作者单位:审计署法规司)

 

来源:中国审计报(文章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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