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条速递—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内容,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颁布,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法条较《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后的法条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从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扩大到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法条修改背景及意义 回应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需求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的腐败问题,如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行为,呈现多发、易发的态势。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背信行为尤为突出。这些"损企肥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但此前刑法对此缺乏有效的规制手段。这次修改正是为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为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提供更强有力的刑法武器。 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强调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保护。此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护上的不平衡。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民营经济主体数量占所有经营主体的比例高达96.4%。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扩展至民营企业人员,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部署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同等法律保护。 优化营商环境与完善企业治理 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损企肥私"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助于完善公司、企业董监高人员的义务体系,保护少数投资者利益,并加大对董监高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这对于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提升民营企业治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进而吸引国际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3 真实案例—上海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上海某公司高管另开公司截胡3700多万元订单获刑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营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灯具公司原总经理郑某某因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下成立的新公司承接原公司客户订单、采购原公司零配件,非法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已完成销售额3700多万元,造成原公司200多万元利润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据了解,郑某某是80后,研究生毕业后入职嘉定某灯具公司担任销售,逐步晋升至总经理。面对指控,郑某某辩称其之所以在浙江以及东南亚地区开设新工厂,初衷是为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市场竞争,此举是出于“自救”目的,“原先的公司客户都是国外的,但是现在要求具备国外的当地生产制造的能力。那我此前的公司在东南亚它不具备完整的投资市场能力,所以我的出发点是成立了这样一家目前以我控股为主的公司。”对此,法官表示郑某某的行为未经某灯具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违背了公司章程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郑某某在2023年8月设立新公司后,利用职务之便,开始将原灯具公司的订单转移到新公司名下,甚至将新公司无法生产的零件交由原灯具公司代工,2024年3月至同年11月间,新公司已完成销售额人民币3700多万元,原灯具公司察觉后报警求助。到案后,郑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家属已代为退赔200多万元。法官指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业务,导致被害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认定为该罪。据悉,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本罪名修改后,上海市首例依据新增设的第二款作出判决的案件。 4 风险提示及合规行动指引 (一)核心风险行为警示(高危禁区) 内外勾结:在外成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高度相似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暗渡陈仓:以亲友、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实际控制并经营同类业务。 利益输送:利用在本公司的职权,将本应属于公司的客户、订单、商业机会、核心技术信息等,转移或泄露给自己经营或关联的企业。 左右手互搏:在公司的交易决策中,让自己经营的公司成为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竞争对手,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飞单”行为:将接触到的公司客户资源,引导至自己或关联方经营的企业。 (二)合规行动指引 严守忠诚义务:在其位谋其政,在工作中将公司利益置于首位,遵守法律义务,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主动披露与回避:如因历史原因已存在任何可能与公司构成潜在竞争的业务或投资,必须立即主动按照《卓尔智联团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应当回避的主动申请回避。 拒绝利益冲突:在商业决策中,公私分明,保持警惕,避免可能引发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形。 善用咨询渠道:在进行任何可能涉及“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投资或商业活动前,务必事先咨询并征得合规部门、法务部门及公司领导的同意,并按照流程报备。
公司对任何形式的“损企肥私”行为持 “零容忍” 态度,在《卓尔智联集团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二)不当利益第9条中,明确提出“利用职务便利或工作中掌握的资源,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型(相同或近似)的业务,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涉及人员除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外,公司内部也将依据规章制度,对涉事人员采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全额经济损失赔偿等最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