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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专版 | 普法课堂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5年08月08日

        上期普法课堂我们讲了非公企业员工高发的职务犯罪之一的职务侵占罪,本期我们主要讲解它的“双生兄弟”,位列非公企业员工职务犯罪前三甲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西贝廉政十禁”中与之相对应的是“禁索贿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表现形式

 

1.直接收受贿赂

        自己或家人收受行贿方现金、红包(含电子红包)、卡券、回扣、手续费、佣金、补助、实物等有价值的财物的。

2.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受贿的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比如“低买高卖”。

3.以投资理财、借贷的形式受贿     

        也就是行受贿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以投资理财、借贷的形式进行分红、偿还高额利息的受贿行为。

4.以开办公司等假合作名义受贿     

        行受贿双方合作开办公司,但受贿者实际不出资只持干股,无偿享受经营利益。

5.赌博受贿     

        受贿者与行贿者以赌博之名进行受贿,即行贿者故意输给受贿者。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受贿     

        受贿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方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行贿方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但实际不工作的吃空饷行为。(特定关系人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7.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     

        受贿者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行贿者给予他人财物(如:近亲属) 。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     

        如行贿者免费给予受贿者商品房、机动车而没有办理权属登记。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受贿如饮鸩止渴,唯有清白方得始终。请谨记:贪小利,终成大患;守规矩,自得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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