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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丨核心技术泄密案—从核心业务骨干到商业秘密窃贼的蜕变警示录
2025年06月12日

故事引言

2025年初春的九江,濂溪区法院的法槌重重落下。曾经的“锂电技术先锋”李某戴着手铐,望向旁听席上曾经的同事——那些与他共同攻克过液态锂盐技术难关的伙伴们,此刻眼中只剩震惊与失望。四年前,他还是天某材料总工程师,年薪百万的技术领袖;四年后,他因贩卖核心工艺沦为阶下囚。428万违法所得,换来的却是四年铁窗和450万罚金。这场始于贪欲的背叛,不仅摧毁了一个技术精英的职业生涯,更险些让企业十余年的创新成果毁于一旦。

案件始末

九江天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30日,是行业内唯一一家同时拥有液态六氟磷酸锂和液态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技术的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须切实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李某于2017年8月23日入职九江天某公司,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生产运营总监、总工程师等重要职务,并于2021年5月20日离职。在职期间,李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然而,为获取非法利益,李某违反保密义务,单独或伙同郑某龙,将其掌握的公司工艺技术资料非法披露给浙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李某通过此次侵权行为获取违法所得428.504万元,郑某龙获取违法所得116万元。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李某、郑某龙二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决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50万元,刑满后三年内禁止从事相关化工生产工作;决定判处郑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警示教育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也是企业参与竞争、赢得市场的重要武器,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大特征,具体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信息(如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工艺、方法等)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如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招投标资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两大类。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守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时的贪念或侥幸,换来的不仅是失去自由(坐牢)的恶果,还有倾家荡产(赔偿)、丢掉饭碗(从业禁止)及终身污点(信用破产)的巨大代价。切记:守住秘密,就是守住自己的人生!

 

案例来源于网络,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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