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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现状及路径探索
2024年03月22日

摘要:国内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但国情不同,不可生搬硬套。目前国内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已经开始,相关法规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法》,之后又出台《反贿赂管理体系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但如何围绕国内企业建立合规反腐败机制,仍是当前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自身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可尝试以下几条路径:基于反腐倡廉提高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地位;加大力度推进企业合规反腐的本土化法治建设;基于企业合规反腐加强合规风险控制。

关键词: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合规风险控制

企业腐败和舞弊问题是企业经营发展中最为致命的风险之一,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犯罪,通过做好合规反腐法治建设,能够将腐败舞弊风险降至最低。实际上,在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方面,国外发展较早也较为成熟。本文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提出几条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的路径,旨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国外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简介——以美国为例

        在合规反腐法治建设方面,美国及欧盟国家开始得较早也较为成熟。美国于1977年就制定并出台了《反海外腐败法》,即FCPA。近几年美国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其发展效果比较显著。

        在FCPA 颁布之初的1978-1998年间,该法仅处罚了17家公司。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美国调查跨国商业贿赂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加,且涉案金额也逐渐加大,因而专门调查相关贿赂案件与反海外腐败专案的工作组、办公室接连成立。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高度重视企业合规经营问题,更加大了执法力度,比如扩大立案管辖范围、运用更多刑事调查技巧、创新检举奖励机制、加大外国受贿官员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

        近年来,美国FCPA采取多种举措增加办案效率,如:1)引入新的执法理论,即“代理”;2)为提高执法主动性,打破以往美国政府实行的以公司自查、第三方调查为主的取证方式,增加了公诉人、探员雇佣数量;3)联合调查、秘密调查等形式愈发常见;4)对外国报纸、网络信息等进行监控,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在2021年的所谓首次“民主峰会”上,反腐败再次被强调,由此带来的是全球反腐败问题协调员的设立。该协调员负责对美国外交、对外援助等方面反腐败能力进行整合,目的是进一步深化美国国家战略中海外反腐的地位。总而言之,就美国反腐败当前发展趋势来看,相关工作已成为关乎美国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的工作,这体现在美国政府的多项举措中,尤其是2021年6月发布的国家安全备忘录。其中围绕腐败明确指明了它的危害性及影响,并将美国安全与企业反腐治理进行有机整合,进一步确定了美国国家安全的核心利益。6个月后,《美国反腐败战略》出台。根据这一战略,美国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发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围绕反腐败落实现代化资源配置与协调。美国充分利用执法部门的资源以及政府协调能力,较多用现代化技术治理企业腐败。在相关战略与举措中,采取包括采集网络情报、分析腐败分子等措施,以及将企业反腐败作为美国政府跨领域优先事项加以对待。同时通过USAID、美国国务院等组织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降低了情报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共享。2)遏制非法金融。美国加大监管体系漏洞修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现有金融系统漏洞开展非法活动或是隐瞒财产的行为与个体,其中包括对合作伙伴与盟国的促进引导。在实际操作中,美国国会进行相关法规制定,加强信托组织、律师团体等金融系统组成部分的作用,并利用外交手段,依托于合规反腐法治建设与国家外交的有机整合,以合作的形式加大力度,建立反洗钱制度。3)加大腐败者责任追究。美国采取更多方式优化企业腐败问责,加大其责任力度,其中结合刑事犯罪归属,将收受贿赂的外国官员或是索要贿赂的外国官员直接归纳至刑事犯罪范围;并加大对媒体与记者的支持,使其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揭露更多企业腐败现象。同时,美国的盟国或合作伙伴可参与到外国贿赂行为的侦查当中,并设立资产追回奖励机制等。4)在维护中加强多边反腐败构架,加强外交与对外援助。目前,美国致力于在国际社会围绕反腐败达成多边倡议以及标准,这一想法早在G7和G20合作时就早有预兆,即利用安全机构的建设强化反腐败措施的实施效果。除此之外,外交和对外援助也成为美国实现反腐败目标的途径之一。通过外交,美国可联同伙伴国与盟国一起对企业腐败情况进行治理,强化伙伴国打击腐败的意愿。在此过程中,也可以更为容易地了解外国的政治动态与社会经济形势。

        由此可见,美国的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较早也较为完善。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美国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是围绕着“美国优先”“美国至上”“长臂管辖”等霸权行径展开的,其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但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国情,因此不能机械照搬。

 

二、国内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发展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已成为国际社会中颇具影响力的大国之一。然而随着国际监管环境的愈发严格,在中国企业广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未能准确预判、及时应对国际市场合规风险,导致不少企业在对外发展过程中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与打击。因此,企业合规法治建设在国家发展部署中的地位逐渐升高,比如在2018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五周年座谈会上,重点强调了应注重环境保护,加大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应自觉成为“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形象大使,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2019年4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再一次强调企业要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进行项目建设等工作,对外要尊重各国法律。

        中国企业合规反腐建设历程,其起点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接轨;之后,为加快反腐败发展进程,中国先后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比如《引渡条约》《移管被判人条约》等;2017年末,我国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说,对于中国在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方面,相关法规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整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则明确规定了“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外国官员以及公职人员的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完善,相较于“数额”标准,修正为“数额+情节”标准,即单一的受贿数额不再是单一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还需要考虑情节是否严重,通过两项标准的综合分析后方可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增加财产刑,量刑中增加“并处罚金”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商业贿赂的条例内容日益完善,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企业合规反腐法治体系的完善。首先,根据该法律新修订的内容来看,商业贿赂对象发生变化,相较于最初实施的“对方单位或个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细化商业贿赂主体,将其分为三类,商业贿赂范围更加明确。其次,与刑法设置不同的是,该法律中不对贿赂对象加以性质区分,但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比如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等,此类组织机构被划分至反腐败监管范围。同时,商业贿赂目的扩大,即不再是“销售或购买商品”,为加强监管与惩处力度,变更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等内容。最后,落实有关贿赂行为认定的特别规定,即企业经营者具有监管职责与举证责任,若是企业内部员工出现贿赂行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者进行调查与处罚。

        另外,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与国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因而国内各地正积极适应现行的国际相关标准,并基于国情与地方情况对企业合规反腐法治体系加以建设。例如深圳,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前沿阵地,2017年,在《反贿赂管理体系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了反贿赂地方标准。作为中国首个地方标准,深圳在地方标准发布之后积极确认了一批试点单位,其中包括中兴集团等,进一步加大和提高国内在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方面的力度与水平。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大多数国内企业而言,国际反腐败标准以及反商业贿赂规则是尚未深入研究的领域,因而在实际转型发展过程中对相关行为准则和规范均不太清晰,不少企业没有形成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为核心的发展意识。而对于已经形成一定认识的国内企业而言,则进入更高一层的困境,即如何对该领域风险进行精准识别、科学评估以及有效管理,在落实相关工作时也缺乏支持,难以获得理论与技术上的有效指导,导致国内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合规腐败风险。如何围绕国内企业建立合规反腐败机制,仍是当前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自身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国内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发展路径

(一)基于反腐倡廉提高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地位

        在当前国内及国际形势下,国内应从综合角度加强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工作,提高其在反腐倡廉中的地位,政府部门应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调整与完善,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相关政策与对内规范,以此强化对此类风险的有效预防。在国内,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企业合规反腐的宣传力度。宣传内容应包括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合规建设框架以及现行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依托于国家部门的权威性促进企业对企业合规反腐形成认同,尤其是涉及海外项目的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更应增强认同感。在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过程中,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工作的具体实际,有机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合规反腐体系与内容。其中,企业领导以及管理人员应正确认识到自身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通过“一岗双责”的落实整合党风廉政建设与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工作,对现有指标、责任内容、考核检查等一一细化,发挥凝聚合力,使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成为企业稳定发展的助力。除此之外,应结合企业发展动态落实循环改进机制,依托于企业当前阶段合规反腐法治建设的成果评估不断优化现有体系与标准。比如,企业可以围绕合规反腐部门与业务部门落实信息化的双向沟通机制,开展持续化的反腐合规检查,及时发现现有不足并予以改进,提高企业内部的合规反腐法治建设水平。

(二)加大力度推进企业合规反腐的本土化法治建设

        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重在本土化建设和落实。具体路径可借鉴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结合中国国情与国际形势加大企业合规反腐理论研究与立法研究,不断夯实相关立法基础。中国目前涉及企业合规反腐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传统法律框架下的企业合规反腐已然不能完全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因此,亟待创建不同于传统刑事责任追究的企业合规反腐前端处置模式,应进行相关立法,这是对现有法律的一种有益补充。比如,现有刑法仅仅注重对企业已然实施的不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这反映在企业合规反腐治理层面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应把重点放在预防与治理层面,积极防范与治理企业潜在的腐败风险,即制定相应法律落实前置性保护预防措施,从立法角度,在前端处置层面积极预防与治理企业腐败问题。

        其次,以单位犯罪为独立个体单元作为企业合规反腐立法改革的建设重点,通过现有刑法标准的引导与约束,加强企业反腐力度,逐渐形成“国家-企业”的治理格局,推动国内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最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业对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的支持,打破事后救济服务的滞后性,主动为企业提供咨询意见与行动方案,推动由事后服务向事前预防服务的方向转型。

        总之,无论是本土发展还是在国际市场,企业需要面临的不仅是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方面的竞争,还需不断提高自身合规反腐的风险防控能力。

        那么如何防控风险呢?

(三)基于企业合规反腐加强合规风险控制机制建设

        在我国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体系中,应注重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深化其在企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其具体举措如下:

        首先,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监督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明确合规风险管理目的,立足于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对反腐败风险管理制度加以落实与完善,推动反腐败系统性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化与落实完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腐败舞弊等风险识别与提前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增加部门联动与举报监督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其中,在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监督机构时,应提高岗位职责设置、机构工作流程的透明性,确保这一监督机构得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工作的有效落地实施提供保障。

        其次,落实风险识别机制与预控机制。对于企业而言,以反腐败反舞弊为核心的合规风险机制对企业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因此,应持续完善对腐败舞弊类风险的识别机制与预控机制,定期对企业各业务环节、经营活动等进行风险分析,依托于规范的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估工作,实现对腐败舞弊风险的严厉打击与防范。预控机制则要求企业落实此类风险的预防控制方案,即便出现腐败舞弊风险预警,也能够尽可能地将其扼杀在摇篮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必要时应及时引入专业第三方对潜在的商业腐败与舞弊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确保预控方案落实的有效性。

        最后,基于现行标准落实调查、举报机制,做好企业内部的考核与追责工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具有监管责任和举证责任,因此为进一步加强现行标准的落实,企业内部应落实完善调查与举报机制,内部员工、外部相关方以及经营者有权对腐败舞弊行为及现象予以举报。为强化企业内部的反腐败力度,进一步降低合规风险,企业还应将反腐败反舞弊作为考核点纳入合规考核体系中,考核指标应参考地方、国内与国际标准,同时落实相应的追责制度,若是发现腐败舞弊行为则不管情节轻重都要及时开展追责处罚,营造反腐败反舞弊内部监督的浓厚气氛。

        综上所述,在当前国内与国际形势下,国与国间、国内外的经济往来愈发密切,相互带来的影响也愈发深入。针对企业合规反腐法治建设,我国仍需深入研究现行国际标准与律法,加大力度开展相关体系的本土化建设,从而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合规反腐意识与能力。

 

来源:衡水学院学报2024年4月第26卷第2期

作者:马一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检察官学院研究实习员 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法律制度)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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