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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民企内部腐败犯罪 明确“受贿行贿一起查”
2024年03月05日
        记者就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惩治民企内部腐败犯罪 明确“受贿行贿一起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3月1日起施行。如何准确理解把握修正案?日前,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近些年,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严重侵害民营企业、企业家权益,要求依法加强惩治的呼声很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案件以传统的侵犯企业财物为主,罪名集中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四个罪名。而民营企业在面对内部人员犯罪问题时,作隐性内部处理往往是第一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仅占极少数,导致再犯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刑法修正案(十二)坚持问题导向,将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权益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精神,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最高检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三个罪名的执法司法提供明确依据;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违规受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收费处罚等损害企业利益问题;推动严格适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持续整治逐利执法和超职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执法活动的顽瘴痼疾,集中排查纠正不规范冻结等执法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会同最高检联合修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出台建立健全经济犯罪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便民利企十项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工作流程,加强接报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持续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行贿不禁,受贿不止。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惩治行贿犯罪的过程中发现,行贿犯罪被告人中,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占比从2017年的14.8%上升至2023年的48.6%,行贿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行贿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如企业经营、工程建设、组织人事、执法司法等;有的企业大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经营机会、竞争优势等,单位行贿犯罪案件有所增多。
        实践中,与受贿案件相比,仍然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行贿案件立案、查处的比例仍然较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以往查处贿赂犯罪过程中,由于涉及人数多、查处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出现“重受贿、轻行贿”现象。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修改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介绍。
        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了需要重点惩处的七种行贿情形,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等情形,严惩几类严重行贿行为从此于法有据,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信号。针对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或谋求从轻处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幅度,从一档调整为两档,最高法定刑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变了以往对单位行贿犯罪惩处力度不足的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案件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应当从严把握。
(人民公安报、中国警察网记者谢俊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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