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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有效反舞弊与合规治理的观察视角和着力点
2023年12月24日

 

【摘要】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从国内民营企业的发展境况和企业合规治理差异化,尝试提炼有效企业合规治理与反舞弊的关键路径和要点,提出开展反舞弊与合规治理是构建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的“自我革命”;“到位不越位”是各方参与并做好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的核心原则;动态化、差异化开展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需要“久久为功”。

关键词:民营企业  反舞弊  合规治理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是当前经济形势下,推进社会法治建设,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构建亲清政商环境,帮助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实现做大、做优、做强的纲领性文件。

        企业反舞弊联盟成立8年来,联盟会员发展已经有超过1200家民营重点、骨干企业会员和个人专家会员,而且正在不断发展壮大,作为民营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的重要社会力量,贴合国家需要,贴近民营企业需求,帮助并影响了大量行业、企业和地区在行业自律、治理实务、技术共享和廉洁合规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笔者结合企业反舞弊联盟历年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相关内容,从企业反舞弊和合规治理实践出发,尝试提炼出民营企业有效开展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的观察视角和着力点,以抛砖引玉。

        一、开展反舞弊与合规治理是构建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的“自我革命”。

        民营企业产生之初具有个体和私人属性,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在新时代民营企业已经衍生发展为私营企业管理人员投资和管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股权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某种程度上民营企业已经具有了“公共属性”。

        三年疫情之后,我国民营企业发展面临产能调整的经济周期变化和市场变革的不确定性等复杂社会背景,国家坚持改革与开放,相继出台了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重大政策性文件和指导意见,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民营企业家坚定发展信心,为新时代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法治、政治环境,从而为民营企业家再谋发展新篇章奠定了坚实而富有想象空间的基础。

        (一)社会和经济进入追求高质量的发展阶段催发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需要。

        随着国家经济总量跃升和国计民生领域的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改善,特别是国家改革进入深水区,常态化反腐、社会法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觉醒,摈弃原始资本积累阶段的粗放管理、追逐权力寻租获利、野蛮发展、一言堂治理、偷逃税费、透支环境、投机取巧等陈旧发展理念,倒逼、推动社会面广泛开展自我革命,融入新一轮高质量增长的改革大潮,开展反舞弊与合规治理,是“求真务实”助推民营企业有发展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保障。

        (二)典型行业的民营企业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失效困境。

        一些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并非系“恶劣”的外生环境所致,反而是“后院起火”,最终走向衰落,民营企业家对此类犯罪问题反映较为强烈。受其犯罪影响,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商业资源丧失、管理层“塌方”,出现了停产停业整顿、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注销或破产等情形。“法不责众”、“劣币驱逐良币”的营商环境恶化也时刻高悬“内腐外溢”、“政商勾连”的复燃风险①。

        上述情形在近期部分房地产企业所遭遇的状况尤为典型,部分大型房地产企业的危机困境、舞弊案件频发和合规治理失效,给国家和社会层面上造成深层次影响与破坏。回顾与反思中,我们感受到了行业治理和发展中纸面合规与形式合规的“切肤之痛”。尤其是,房地产及上下游企业与地方政府高倍杠杠举债的大拆大建,脱离了城市产业协同发展需要、房地产价值和居民消费水平,导致了危机集中爆发、过去重大违规违法问题暴露,使得相关企业的司法诉讼大量增加。这显然是社会和公司治理出现重大问题的表现,其中监管缺位失效、忽视合规治理、诱发贪婪与腐败等方面值得反思。

        (三)监管与市场主体博弈的“涸泽而渔”与“相融共生”。

        通俗认识中,政府监管机关人员在应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执法中往往存在“过与不及”。市场的主体经营者往往在商机捕捉、商业模式构建与创新、发展求生存、投入与产出精打细算等方面,具有更加敏锐的嗅觉和胆识魄力,但是政府监管力量的动态跟进监测往往跟不上民营企业家的发展脚步,所以民营企业在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核心“生意经”中,更多考虑的是政府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能够博弈成功而产出的超额利润。在市场法治环境不健全和的大背景下,民营企业家及相关利益者容易脱离创业初心,为谋求“弯道超车”,往往成为国家在治理体制内部官员腐败案件中“拔出萝卜带出的泥”。因此,良好的政府监管和市场手段运用催生“相融共生”的经济繁荣局面,与其“涸泽而渔”,不如“退而结网”。

        (四)民营企业的逐利本能与公关行为脱俗的“防伪”标签。

        民营企业家是一批公关活跃的社会活动家或者擅长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的“冒险家”,逐利本能与实现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家勇于身体力行、自负盈亏的活力源泉;但是,逐利性②公关(特殊)在遭遇社会生产要素与资源禀赋失衡、市场法治机制不健全等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重要关节点时,往往容易屈服于腐败官员的权力寻租,或者③在面向社会直接融资行为的非法性倒逼民营企业谋求政治关联,或者为谋取不法利益而投机钻营。经统计,民营企业犯罪和国有企业腐败犯罪相比,就绝对数而言,民营企业犯罪不论人数还是次数均超过国有企业腐败犯罪④,所涉及的罪名主要为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也呈现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存在民营企业职权的“出租”和民营企业家或者代理人谋求利益输入企业而落入政府官员腐败的“寻租”,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内而外的双重受贿和行贿罪。

(五)民营企业家和从业者合规理念的建立与思想解放。

        改革开放浪潮中,民营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社会面的大部分民众对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的认知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民营企业家不再被冠以“颜色”资本家身份,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市场经济活跃氛围造就了大量成功企业家。但是,我们近期也时不时看到媒体在口诛笔伐一些“跑路”、“权力代理人”、“无良资本”、“野蛮”等词汇形容的民营企业家,更暴露有一些民营企业家因“制假贩假”、“偷逃废债”、“偷漏税”、“骗补抽逃资本”等违法犯罪的判例。如何正确看待民营企业家身份和做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以及明确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人地位,值得深思。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面广泛开展了思想上、理念上的学术大讨论,最终国家于近期发布了一系列保护和推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为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治理与法治建设方面指明了方向。

        其中,民营企业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中的法人身份,重构经营思想和建立合规意识,注重企业家人格与意志的良性转化和现代企业治理策略,需要根除陈旧的经营理念,更加关注企业发展与员工成长在利益、名誉、财富共享、与社会责任共担、与政府共治的新理念、新思想,在这一波国家变革的重大历史机遇期,不亚于是一场民营企业家的“自我革命”。

        二、“到位不越位”是各方参与并做好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的核心原则

        法治社会的建设理念已经扎根民众思想,但是法治市场建设仍然任重道远,比如民营企业主沦为某政府官员的“犯罪代理人”、“贪腐白手套”,某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为完成考核目标任务而擅自设立行业垄断性限制政策,利用政策空间为利益团体使用权力寻租“创造商机”等。弄清楚、摆明白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在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中的职责与定位,尊重市场,合规执法,依法办事,各主体人做到、坚持并秉持“到位不越位”,在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改革节点,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升级发展的核心原则。

        (一)强化企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合规守法经营。

        民营企业的经营者自负盈亏,以个人及团体的勤劳、智慧、技术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创造价值,自身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前提是合规守法经营;同时,企业家需要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与财富价值的全员分享。

        (二)发动劳动者的广泛参与和遵守执行。

        劳动者尊重企业经营者,用劳动参与企业的共享共建,用好工会组织约束和激励企业发展,尊重和拥护、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引领,主动爱护工作机会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三)牢固树立监管原则与底线,政府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与依法服务。

        政府监管来自于国家意志和市场主体的行业自律性需要,是来源于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经验教训的总结与提炼,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假借国有企业之名、行市场主体之实,直接主导或者控制地区、行业的市场行为,更不能闭门造车,脱离社会实践和市场实际,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监管边界,并不断完善行政法规、法律条文。

        (四)维护国央企与民企市场主体不同属性的公平竞争环境。

        合规治理能具体的帮助国家解决和实现国央企与民营企业在公、私所有制属性上的历史争论和事实公平,企业合规制度与标准是社会主义市场主体共建、共同遵守的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立法前提,更是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繁荣与活跃市场的根本保障。

        (五)坚守法定立场,司法介入倒逼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重在完善立法、依法办事。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打击涉民营企业领域的犯罪,不可以偏颇法定立场,直接下场挽救市场或者经营者,或者以鉴定、识别合规的名义介入企业日常、正常的经营管理,均是需要设定严格的边界限制,坚持依法依规执法行事的本职。

        (六)财产混同下民营企业家出罪与涉刑民交叉案件的企业合规脱罪

        《公司法》对法人财产权的确认,对企业设立后企业家及家庭财产和生产经营中累积的企业收益形成的企业财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⑤享有独立、专属、排他的财产权益。在生产经营中,民营企业家面临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家对外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如其对外的经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二是企业家对内管理的刑事法律风险,并附带企业内部人员涉代理人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那么,国家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在财产混同时民营企业家涉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好涉案企业的合规不起诉涉及的合规整改行刑衔接问题,需要坚持“实质解释论”或实质法益的立场。厘清行为人以主观占有他人财产权并构成社会危害性犯罪,与企业家有权处置投资和收益、无故意非法占有的区别,并结合企业家在企业资产状况良好和恶化两个时间阶段,以罪刑法定原则对恶化阶段企业家实施的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的行为认定为民营企业家职务犯罪;以疑罪从无原则,为涉嫌刑事交错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企业合规脱罪、企业家出罪。

        (七)市场法治建设中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标准的设立与完善。

        不同于法治建设中法律法规的制定,企业的反舞弊与合规治理的标准制定与完善是自下而上的过程,“下”是指以企业实践得来的经验和教训,“上”指政府职能部门在服务和监管实践得来的经验和教训。然后,上下联动,开展行业自律、企业治理,打击犯罪和防范治理系列组合拳,上升到国家层面去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治、行政规章制度建设。

        以严密法网规范引导民营企业,能否真正达到刑事立法的初衷效果有待商榷,但客观上却造成了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的“刑法疏离”。如何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犯罪的同时,为民营企业留足空间,关涉如何处理好单位法人自由与秩序的边界等问题,同样也是保持我国刑事立法顺应社会变化发展的活性化,避免由于功利主义刑法观被异化而造成的社会治理泛刑化的重大课题⑥。

        三、动态化、差异化开展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需要“久久为功”

        有效的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需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阶段、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程度、职员的整体技能水平、相匹配的企业文化、企业家合规意识和国家法治的激励与惩罚机制等共同发挥作用⑦。在国家改革开放的第二次重大发展机遇期,民营企业需要从如下着力点务实埋头修炼好合规“内功”。

        (一)对企业发展的历史问题的界定与集中清理,设置并处理妥当合规边界。

        企业“家家”有本“经”,经营的好与坏,自查可考的依据有法律判例、行业标杆企业的典型示范、自身的体会与行动测试及落实。企业家对自己企业的历史问题进行是否合规的问题自查、清理整改,是迎合新的发展生命和机会的“重生”,是脱离过去陈旧传统观念、企业原罪的“新生”。

        (二)企业日常经营中,前、中、后台三条防线的动态化全流程合规治理。

        有效的企业的反舞弊与合规治理是动态化、常态化的,是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而制度与流程是相对固定的,那么如何管理好静态与动态的变量,是考验企业家和责任部门的重点。

        (三)机制保障反舞弊与合规治理的协同问题。

        企业家的难点在于企业盈利与合规治理成本的边际收益受损的矛盾,导致的盈利取舍和“有所不为”是经营者与核心管理层需要时常面临的难题,建立反舞弊与合规治理协同机制⑧,是中大型企业合规治理的法宝。协同的要点是建立合规预判、预警、发现、解决、处理、问责、整改、评价、改善等系列环节的制度设置和控制限制,将剩余风险、不可预知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之内;适合借助金融保险工具转移风险的部分,做好妥善的保险购买安排与保障,比如董监高履职风险的保险安排等。

        (四)分级、分类指导有差异化开展企业对标相称的合规治理。

        企业合规相关成本的考量是影响企业开展合规治理效果并主动作为的重要因素,过去中小型企业不注重、忽视合规治理,容易脱离本企业实际走进盲目学习、套用合规做法的误区。实际上,企业无论大小,在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及履行、对内经营创造价值与凝聚员工创造财富、提倡与约束限制不当行为、建立企业经营者和职员的利益共享机制等基本的道德观、价值观行为,并不需要付出昂贵的成本,这些就已经融入了合规意识,并且实实在在的为企业创造着价值。但是,中小企业不可避免面临司法诉讼、劳动保护争议、质量争议、监管处罚等危机时,需要正视直面问题,亮明主动担责态度,并学习借鉴使用合规治理手段与工具,往往是渡过若干个难关的经久良方。

        (五)运用科技力量开展有效的企业反舞弊与合规治理。

        目前,国家治理在数字技术运用方面的迅猛发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和数字经济崛起,正在改变传统的企业合规手段和技术局限。表现在可便利、低成本获得合规知识、思想、理念、策略、手段、技术、标准、案例等具体内容,对于普及合规知识、理念、工具等基础认识具有深远的影响。同时,企业在合理的能力范围内,可以便利的获得专业机构的支持,亦可以便利的完成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第三方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在数字技术普及应用的大环境下,让舞弊“无处可藏”、让贪腐“实时暴露”、让评价与比较“无处不在”、让良心与道德“随时可见”。

        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是解决民营企业家发展困惑的一剂良药,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共治,激励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自发建立与国家治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称的反舞弊与合规治理机制,是实现中国之治、企业之治的法宝。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国家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家化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让民营企业家和政府公务员有“亲”“清”之尺,使政府官员敢于为合规治理优秀的民营企业站台,让真正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民营企业家有效“参政议政”,让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统一市场经济秩序之下“手牵着手”共同参与国际化、现代化建设,是国家之幸、民族之幸。

 

        * 作者:冒兰兵  企业反舞弊治理与科研中心秘书长

 

参考文献:

①参见张远煌:《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现状、危害与治理立场》,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第73-77页)

②③参见贾济东、赵学敏:《我国民营企业腐败的政策制度成因与治理路径》,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年10月(第5期 总第194期)

④参见王林:《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生成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 总第137期)

⑤参见李稳:《财产混同下民营企业家涉职务犯罪非罪化研究》,载(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33卷 第4期)

⑥参见吴亚可:《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问题、根源与理性回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 第102-120页)

⑦⑧参见陈瑞华:《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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