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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界定与审计查处方法
2022年07月06日

审计查处商业贿赂是国家规定的职责,是人民寄予的重托。商业贿赂的潜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直接导致腐败,制约经济健康发展。在此,谈谈商业贿赂的界定与审计查处方法。

一、商业折扣、商业贿赂和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

(一)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如某单位医药差价在合同中明示明扣,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属于商业折扣。    

(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购销合同上不予以明示,在财务账上不予以反映是主要特征。如某单位给对方发行费、补贴、报销发票和旅游,则属于商业贿赂。

 (三)涉嫌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我国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是商业贿赂行为,但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

二、审计查处商业贿赂的方法

(一)审计询问法。定期、不定期地利用审前调查、就地审计、审计调查等时机深入被审计单位找到在职或离退休干部,在岗或下岗职工等个别询问,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从中获取商业贿赂线索。

  (二)证据补充法。与财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勤沟通、勤联系,加强互补,将商业贿赂证据相互佐证、工作上加强联系、加强互补,加强配合。

 (三)全面多层法。注意从多方面、多层次结交作风正派的朋友,在交往中了解深层次情况,掌握一些位高权重、管人管财管事管物人员的第一手资料,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从中捕捉商业贿赂的蛛丝马迹。  

(四)线索收集法。有重点地在一些单位开展审前调查,公示举报电话,鼓励广大职工通过具名或匿名举报等多种形式,积极举报本单位商业贿赂问题。

(五)焦点热点法。关注领导关心、群众议论的焦点、热点问题,注意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表现,从中发现商业贿赂线索。   

(六)疑点追踪法。召集有关人员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账核对,通过外部调查跟踪审计,重点追索,捕获商业贿赂问题。

 (七)纵向审查法。高度重视案件线索的充分利用,深挖细查,以案带案,再挖串案,及时获取商业贿赂深层次的问题。

来源:内部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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