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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几种应收账款商业欺诈手法
2021年12月01日

01

银行本票交易≠现款交易

 

案例提示:

      很多企业与新客户交易时,由于以往无合作记录,对客户也不了解,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都会要求与客户进行现款交易。通常情况下,客户通过银行支票、银行本票支付,企业只要将这些票据交给银行就能很快收到货款。所以有人潜意识里就认为银行支票、银行本票没有风险,而有些骗子就利用这种情况实施诈骗。

 

案例过程:

      甲公司是一家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的经销商。该公司销售部一业务员小李有一天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要采购一批笔记本电脑及台式计算机,并详细描述了业务需求情况,小李当时并未轻信,挂了电话。后来此人又多次打电话联系小李,强调购买笔记本电脑的急迫性,小李遂与对方约定在周五到甲公司当面沟通。到周五的时候,此人如约到甲公司办公地,与业务员小李见面,提出需采购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金额共计60万元,此人要求见支票发货。小李仔细检查此人带来的转账支票、印章,认为没有问题,就同意交货。但是到下周一财务人员到开户银行入账时,发现此转账支票是伪造的,而买方已经逃逸。后据物流送货人员反映,货物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后,并未送到大厦楼上,而是客户接货后直接用车拉走。至此,没有人知道该客户的办公场所、人员情况,无法追回货款,导致甲公司资金损失60万元。

 

案例启示及防范措施:

      此类案件看起来诈骗的手段很低级,但是仍然会有很多人上当。防范此类案件,应当从两方面入手:第一,不能把银行支票当作现款,必须把支票交存银行入账,资金到达公司账户之后才能确认为现款;第二,货物送达地点要非常准确,而且送货人员也应该有风险意识,应该将货物送达客户的办公地点,而不能半道被其他人接走。货物送达地点要准确也是风险防范的一个要点。

 

02

客户频频托词延期付款

案例提示:

      在讨债过程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债务人并不否认欠债,也不否认还款,并且也表现出还款的积极性,向债权人多次承诺付款,并用各种托词来延期付款,但总是会一拖再拖,最终债权人也无法收回欠款。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尽早采取法律手段,法务尽早介入,才有可能收回全部或部分欠款。


案例过程:

      A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设备分销公司,一直与甲公司有业务合作,是甲公司的客户之一。A公司在2008年4月8日从甲公司定购货物一批,价值130万元,提货时付给甲公司一张30天的全额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全部送达A公司,并验收合格。但当这张承兑汇票到期后(5月8日),财务人员到银行入账时被退回,原因是该支票不存在。甲公司立即与A公司联系,A公司答复是由财务人员失误造成的,随即答应更换日期为5月20日的票据。但当甲公司财务人员再次去银行入账时,被该公司的开户银行通知账户余额不足,票据再次作废。后在甲公司同对方的沟通下,A公司同意更换6月20日30万元、6月30日100万元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但到期后同样由于对方账上余额不足,甲公司仍未收回款项。

      2008年7月,甲公司多次和A公司联系,并到该公司催款,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出具还款承诺。在甲公司的强烈要求下,A公司承诺7月10日全额付款。但是,到了7月10日还款再次落空。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向A公司提出将采用法律手段。这时,A公司却再次保证还款,并说明他们正在办理贷款,如果此时被起诉,会直接影响其贷款。后A公司两次贷款均失败,甲公司感觉到A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9月初,当甲公司再次提出要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时,A公司的总经理来到甲公司当面表示他们的贷款9月20日前能办下来,并承诺9月20日前将欠款全部还清。

      但甲公司考虑到该公司欠款时间较长,风险较大,决定交由法务部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裁定A公司已破产,丧失偿债能力。


案例启示及防范措施:

      在实务中,像案例中A公司这样的公司很多,企业必须对此类客户频频利用各种托词延迟付款的行为保持警惕。A公司这种看似不断给债权人传递拿到货款的希望,实际上是他们赖账的一种策略,债权人最终是拿不到货款的。所以,对于催收人员来说,必须把客户支票缓存、屡屡承诺不兑现的情况视作一种高风险的信号,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就应当及早让法务部介入,尽早采取法律手段,避免出现客户利用空头支票、延缓付款的空当转移资产、隐匿资产,最终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损失的情况。


03
债权证据丢失,但仍追债成功经验分享

案例提示:

      企业向客户追偿债务时,如果要走法律程序,那么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订单、签收单手续就非常重要。这些资料就是债权人的证据,那么假如这些证据因丢失或其他原因找不到了,那怎么办呢?本案例就给大家分享证据丢失仍然追债成功的经验。

案例过程:

      B公司2006年2月从甲公司购买一批服务器,货款总价值将近400万元。2006年8月,B公司分两次付给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其余货款一直到11月也未支付。此时,甲公司负责该客户的业务员离职,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也丢失了。更糟糕的是,货物并未直接发到B公司,而是发到了第三方客户那里,而且第三方客户并没有提供任何签收手续。销售经理将情况反映到信用风险部。

      此案的特点是合同丢失、货物直接发第三方、无任何签收手续,在法律上缺少了起诉B公司的直接证据,从现有材料看是一个“死案”。

      后来,信用风险部负责人决定利用对方尚未开始防备的时机,尽快间接取证。于是信用风险部人员配合销售人员前往B公司,虚称甲公司因审计核对应收账款是否属实,需要客户写一份延迟付款说明,并给予一定的付款时间。B公司就在延迟付款说明书上加盖了公章。

      等到该延期付款说明到期后,B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凭借延迟付款说明书将其直接起诉到法院,后来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剩余300万元货款加滞纳金,这笔货款成功收回。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从侧面说明了在与客户进行商业交易的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应该严格按照正常的流程执行,如合同签订、合同保管、货物签收等。如果没有相关的书面手续,将来一旦走到诉讼那一步,会因为缺乏证据而败诉。此案例中甲公司追债成功的原因是信用风险部的负责人经验比较丰富,利用审计核对应收账款的理由拿到了B公司的欠款证据。

来源财务高手进阶指南,作者:谢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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