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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内控307号文《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04月27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监督〔2020〕307 号

关于做好 2021 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 号,以下简称 101 号文件)有关规定,为推进中央企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 增强中央企业抗风险能力,现就做好 2021 年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集团管控,深化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

自101号文件印发以来,各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重大风险防控及监督评价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从国资监管工作中反映的重大风险事件及严重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看,部分企业内控体系还存在重大缺陷和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

  • 基层单位管理制度不完善,内控体系制度整合优化不到位,重大风险评估监测工作不深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覆盖率低,监督评价流于形式;

  • 境外集团管控缺位,境外企业内控体系不健全;

  • 资金管控等信息系统未有效发挥刚性约束作用以及年度报告不规范等。

各中央企业要以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深化内控体系监管工作,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各业务部门内控体系有效运行责任,强化内控体系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内控体系审计监督工作,持续优化企业内控体系,有效发挥内控体系强基固本、防控风险的重要作用,切实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 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101号文件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梳理内控体系的短板弱项,推动企业内控体系制度建设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制度定期更新机制,根据新业务、新变化、新问题,及时做好相关制度废、改、立工作,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内控要求、风险应对措施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规定,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加大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相关制度规定覆盖至基层单位,杜绝基层单位出现管理制度空白。深化制度整合优化, 针对内控、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监督制度各行其是、各说各话、不能有效发挥统一管控作用等问题,以“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为目标,建立以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制度为统领,各项具体操作规范为支撑的“1+N”内控制度体系。请各中央企业于2021 年8月底前将修订完善后的内控体系相关制度报送国资委。

三、 加强风险防控,有效提升重大风险评估监测水平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等重大经营环境变化,各中央企业要更加重视年度重大风险评估和季度重大风险监测工作,深入研判国内外形势变化及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重大风险评估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年度重大风险评估工作,参照《2021年度中央企业风险分类监测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中的风险分类标准,认真评估本企业 2021 年度面临的重大风险,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相关重大风险评估报告及填列的表格(详见附件 1)报送国资委。深化季度重大风险监测工作,探索研究以“数字化"研判风险变化趋势,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新增重大风险事件及季度重大风险监测指标变化情况(详见附件 1、2)。风险管控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可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探索增加突出行业及企业特点的风险监测量化指标,增强重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全面性针对性。强化重大风险监测成果运用,加快形成向企业经营决策机构报告重大风险预测和防控情况的工作机制,及时向所属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做到重大风险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防范重大风险蔓延和叠加。

四、突出问题导向,加大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力度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确保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有据可依,进一步提升监督评价工作实效。各级企业应当以每年1月至12月为评价期间,全面开展内控体系自评工作,除所属企业新设立不足1年、处于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况外,要做到应评尽评。突出重点强化集团监督评价工作,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国资委印发的2019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情况通报及2019 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情况通报及201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批复等国资监管工作中反映的重大及共性问题纳入集团监督评价范围;对被检查企业近三年发生的风险事件和内控缺陷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抽查复核比例一般不低于问题总数的30%。统筹开展各类内控缺陷和风险问题整改工作,针对重大内控缺陷及重大风险事件,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及时填补管理漏洞,不断完善内控体系。

五、强化境外管控,加强境外企业内控体系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同时满足国内外监管要求、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境外企业内控体系。加强境外重要人员、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日常管控,将境外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纳入境外内控体系,严格落实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等管控要求,将境外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签约、立项等关键环节以及大额资金支出管控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境外重大风险及时报告和季度跟踪监测机制,动态监测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安全、舆情等风险信息,指导境外企业及时做好重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六、 推进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信息化管控水平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部署,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通过信息化手段固化内控体系管控措施,有效发挥信息化管控的刚性约束和监督制衡作用。按照国资委2020年资金管控和信息化管控等专项排查工作要求,加大对专项排查工作中发现的信息化管控缺陷整改落实力度,并于2021年底前完成对现有信息系统内控缺陷整改,实现信息系统设置与管理制度规定一致;对资金管控系统及银(财)企直连系统覆盖面低、资金管控系统存在断点、部分重要信息系统缺失等需长期整改事项,要明确整改时间、措施和责任主体。国资委组织开发的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系统在前期单机版试运行基础上,即将部署在线运行,中央企业要积极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协同提升内控体系监管工作效能。

七、 严格审核把关,有效提高年度工作报告质量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报告工作机制,对照2019年报告工作中反映的内控体系“零缺陷'',报送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以及报告不及时、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强化集团组织领导和审核把关工作力度,做好2020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报告模板详见附件3),进一步提升报告的全面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相关材料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 4月 30日前报送国资委, 同时抄送企业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

请各中央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将有关报告和报表(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综合监督局,并同步在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系统完成填报工作。国资委将统筹运用各方监督检查成果,对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进行逐户审核,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印发提示函、通报或严肃追责问责。

 

国资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 2021 年度中央企业风险分类监测指标体系(略)

2. 中央企业重大风险事件实时报送及季度跟踪监测表(略)

3. 2020 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模板)

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模板)

 


一、2020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情况总结

 

 

 

 

(一)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1.  组织架构及履职情况。

内控体系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部门整合优化及履职情况。董事会对于企业年度内控体系有效性的评价意见及评价依据。

2.  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19〕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相关要求,开展制度排查及对相关制度修订增补情况。内控、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监督制度的整合优化以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合规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及应用情况。

3.  重大风险评估及监测情况。

年度重大风险(含合规风险, 下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风险季度监测和报告工作机制建立情况,重大风险事件的报送及跟踪处置情况。

4.  信息化管控情况。

对信息化管控总体规划及建设情况,信息系统覆盖子企业、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情况。按照44号文件,全面梳理企业各类各项业务信息化管控情况,排査中发现的信息系统设置缺陷及改进措施。

5.  境外企业管控情况。

境外企业内控体系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因地制宜加强境外企业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的具体做法。

6.  整改落实情况。

整改机制建设情况及2019年度内控缺陷、风险事件整改进展情况。

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相关统计情况,请按照《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统计表》(附表1)填报。

 

(二)内控体系监督评价情况。

总结2020年度重大风险监测、专项排查等情况,以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处置化解的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情况。开展内控体系自评、集团监督评价和内控审计工作情况及发现的内控缺陷和风险问题。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应作为本报告附件报送。

对发现的内控缺陷、风险事件,按照《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监督评价情况表》(附表2)进行填报,境外及合规方面内控缺陷及风险事件在表中单独列示。其中重大内控缺陷、重大风险事件参照《关于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20)17号)中“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范围”相关标准。对于“零缺陷”的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在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二、2021年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安排

各中央企业以“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为目标,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2021年度制度整合优化、重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评价、境外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信息化管控等方面工作举措、时间安排。

 

 

 

 

三、其他事项

 

 

 

 

(一) 工作亮点。

分别介绍1~2个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亮点以及风险防范化解的典型案例。

(二) 存在问题及建议。

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以及对国资委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附表:

 

 

 

 

1. 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表

2. 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监督评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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