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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企业内部控制协会党支部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2019年03月12日 发布

中共广东省企业内部控制协会党支部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结合协会实际,本党支部对请示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党支部请示汇报的类型包括: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党支部向省社会组织党委请示汇报并接受监督。

第二条 请示报告工作是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2、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3、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4、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被介绍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5、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有关要求:

1、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党员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重大问题实行逐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但要及时向越级的领导同志报告。

2、党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取得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

3、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二个月以上的,要以书面形式向支部报告自己在外的思想、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

4、职工的思想动态和突发事件及其苗头,党组织重大决策在党员、群众中的反映,要随时报告联系协会领导。

5、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必须及时,不允许先做后报,做了不报。凡属重大问题,在进展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各阶段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6、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全面反映情况,不准瞒报、漏报和夸大事态。

第五条 请示报告工作应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凡需上级答复后方可开展的工作和解决的问题,必须等上级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执行。并事后向上级详细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党员对党员大会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本会党支部)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员大会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条 对请示报告工作的有关材料,要做好档案立卷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