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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途径信息公示
举报须知
宝龙集团致力成为受人尊敬的百年企业、全球领先的城市空间运营商,一贯秉持让空间有爱的企业使命,坚持简单真实、共生共赢、进无止境的价值观。
举报范围
为了维护企业价值观的落地,在您与宝龙业务合作过程中,只要您有宝龙集团及下属公司员工的违规违纪、舞弊或是有关于宝龙合作伙伴的不诚信、违规行为的线索都可以向我们进行举报。
我们鼓励并优先办理实名举报或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并会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请尽量详尽的填报举报事项,提供详实的举报线索,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举报奖励
举报信息一经录用,我们会针对举报信息内容,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01 索取、收受贿赂
02 侵占私自处分公司财物
03 挪用公款
04 泄露机密
05 员工利益冲突
01 各阶段通用禁止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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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接受的宴请和活动:
1. 供应商的宴请
2. 显著高于正常标准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 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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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收受好处、索取利益回报:
1. 现金、卡券等有价代金券
2. 珠宝、名表、高级电子产品等贵重礼品
3. 汽车、房屋等固定资产
4. 旅游、装修等有价服务
5. 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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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侵占的公司资产:
1. 属于公司的各类款项、资产
2. 各类采购返点、返券、返现
3. 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公司资产
4. 冒领礼品礼金礼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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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利益冲突:
1. 公司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 为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提供兼职服务
3. 擅自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
4. 擅自安排亲友在关联单位,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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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泄露机密、掩盖真实信息:
1. 设计方案、工艺工法、客户信息资料等商业机密
2. 仅限内部员工使用的各类信息(如:公司员工通讯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或电子材料)
3. 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擅改、伪造、擅自销毁、隐匿、遗失,毁灭有关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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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越权的对外活动:
1.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消息
2.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投招标、竞拍等
3. 超出业务范围或公司授权之外,对外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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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塞举报渠道:
1. 未公示公司举报途径、篡改公司举报公示途径
2. 泄露举报、调查人员及事件信息
3. 打击报复举报人
4. 通风报信、串供等对抗公司调查行为
02 前期设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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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拿地制度与流程,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司决策,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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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设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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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流程规定,认定设计变更,损害公司利益
03 招采成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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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应商考察、入库过程中,违规评定供应商,以帮助供应商通过公司审核,造成库内存在不合格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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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供应商的人员未回避招标过程,参与招标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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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有利于指定投标人的限制条件,排斥潜在合格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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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倾向性的暗示或指引投标人提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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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围标、串标、陪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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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流程规定,帮助和指定未入围供应商中途参与投标、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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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期间私下与供应商接触、透漏招标信息(含标底、控制价、投标人 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以帮助供应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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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标记录表中,录入与投标文件不符的信息,影响招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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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主观判断和倾向代替既定定标规则选择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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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总价定标的招投标,通过调整清单价调增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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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或所在单位讨论或确认,违规私自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承诺,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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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擅改合同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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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讨论和确认,且未到集团报备,私自决定供应商未定标先进场,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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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垄断行业,免招标未按制度进行比价而导致购买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价,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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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招投标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04 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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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单价或合同外的核价单价显著高于市场,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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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虚报、谎报工程变更或签证、给予合同内应履行工作额外签证,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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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降低合同或质量验收等标准,形成货不对板、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虚报工作量等事实,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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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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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或所在单位讨论或确认,违规私自对外签署经济性文件,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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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结算环节,私自降低核算标准或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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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05 营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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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销活动、广告推广过程中供应商未按合同履约或虚增结算事项,予以认定工作量及结算费用,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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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特价房源,以不正当手段享受并获得员工购房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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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控楼栋或房号,制定明显不合理的房源价格,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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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成交渠道来源造假,套取佣金或奖励,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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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折扣操作,索取客户好处费,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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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结算未按规定执行,导致多结佣金,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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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所掌握的房产价格信息和浮动权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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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业绩,骗取公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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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营销管理类的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06 商业物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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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免租期、装修补贴、租金与费用减免等商务条件,私下收取商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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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的进度及付款条件,违规计取并发放装修补贴等费用,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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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信息或说明,绕过公司正常招商决策流程,诱导公司进行错误决策,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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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程技术条件给予过度承诺,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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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续约、调铺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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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装修验收退保金等环节对商户进行刁难,谋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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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划活动中变相占用供应商的活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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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或默许商家擅自转租、分租、品牌变更、业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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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或默许商家漏柜、飞单,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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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或默许外包单位虚报人工数,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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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户装修过程中,暗示指定装修供应商,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品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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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停车费不提供票据或以其他方式侵吞停车费,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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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物业费不提供票据或以其他方式侵吞物业费,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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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户提供水、电、煤等能源使用方面的违规操作,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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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或默许业主、商户擅自进行违规搭建,收取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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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取商户租金、物管费等费用,不予上报,私自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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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或谎报维修、消防等工程物资的使用数量,侵吞公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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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商业物业类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07 财务行政人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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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伪造或违规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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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名单套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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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被推荐人隐瞒、捏造履历、流水、资格证书等入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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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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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低价处置、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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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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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各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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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等公司资产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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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其他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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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举报、调查人员及事件信息,打击报复举报者、调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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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及其他未列明各类舞弊行为,或工作失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01 匿名举报,且举报事项不明确,监审部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
02 已经进行过举报,在监审部举报排期中
03 监审部已经调查过的举报事项
01 实名举报
02 举报事项清晰,细节过程清晰
03 提供举报材料
04 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举报
01 公司对举报人信息的严格保密
02 申请与举报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岗位分配回避
03 申请打击报复或受到威胁警告的岗位分配回避
04 举报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一经查证,给予一定奖励
0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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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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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1. 业务往来中吃回扣、收礼品数额较大
2. 收受贿赂,内外勾结围串标
3. 锁定房源加价炒房、收受贿赂
02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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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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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1. 行政采购、招待虚报价格
2. 虚开发票,虚报费用
3. 侵占公共区域进场费、摊位费、广告费
4. 营销“飞单”
03 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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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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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进行私人理财、投资入股等盈利活动
2. 挪用公司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司资金给个人、家庭消费使用等
3. 禁止利用公司资金谋取私利的其它行为
04 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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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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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05 伪造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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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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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06 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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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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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1. 内外勾结、泄露标底串通投标
2. 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哄抬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