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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龙地产】宝龙廉政宣传册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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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宝龙 —— 是宝龙集团更具品牌化意义上的廉政建设平台,是一个以价值与风险为导向,降本增效与管理改善为目标,营造公平公正环境、反腐倡廉的监督管理平台。

 

为你守护正义

 

 

举报途径信息公示


举报须知

宝龙集团致力成为受人尊敬的百年企业、全球领先的城市空间运营商,一贯秉持让空间有爱的企业使命,坚持简单真实、共生共赢、进无止境的价值观。    


举报范围

为了维护企业价值观的落地,在您与宝龙业务合作过程中,只要您有宝龙集团及下属公司员工的违规违纪、舞弊或是有关于宝龙合作伙伴的不诚信、违规行为的线索都可以向我们进行举报。
我们鼓励并优先办理实名举报或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并会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请尽量详尽的填报举报事项,提供详实的举报线索,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举报奖励

举报信息一经录用,我们会针对举报信息内容,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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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司的红线


01 索取、收受贿赂

02 侵占私自处分公司财物

03 挪用公款

04 泄露机密

05 员工利益冲突

 

02
哪些行为可以向监审部举报


01 各阶段通用禁止舞弊行为

  • 止接受的宴请和活动:

  1. 供应商的宴请

  2. 显著高于正常标准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 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 禁止收受好处、索取利益回报:

    1. 现金、卡券等有价代金券

    2. 珠宝、名表、高级电子产品等贵重礼品

    3. 汽车、房屋等固定资产

    4. 旅游、装修等有价服务

    5. 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 禁止侵占的公司资产:

    1. 属于公司的各类款项、资产

    2. 各类采购返点、返券、返现

    3. 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公司资产

    4. 冒领礼品礼金礼券等

 

  • 禁止的利益冲突:

    1. 公司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 为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提供兼职服务

    3. 擅自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

    4. 擅自安排亲友在关联单位,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

 

  • 禁止泄露机密、掩盖真实信息:

    1. 设计方案、工艺工法、客户信息资料等商业机密

    2. 仅限内部员工使用的各类信息(如:公司员工通讯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或电子材料)

    3. 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擅改、伪造、擅自销毁、隐匿、遗失,毁灭有关业务资料

 

  • 禁止越权的对外活动:

    1.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消息

    2.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投招标、竞拍等

    3. 超出业务范围或公司授权之外,对外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

 

  • 闭塞举报渠道:

    1. 未公示公司举报途径、篡改公司举报公示途径

    2. 泄露举报、调查人员及事件信息

    3. 打击报复举报人

    4. 通风报信、串供等对抗公司调查行为

 


 

02 前期设计类

  • 违反公司拿地制度与流程,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司决策,损害公司利益

  • 选择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设计供应商

  • 未按流程规定,认定设计变更,损害公司利益

 


 

03 招采成本类

  • 在供应商考察、入库过程中,违规评定供应商,以帮助供应商通过公司审核,造成库内存在不合格供应商

  • 推荐供应商的人员未回避招标过程,参与招标决策

  • 设定有利于指定投标人的限制条件,排斥潜在合格投标人

  • 有倾向性的暗示或指引投标人提高报价

  • 招投标中围标、串标、陪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 未按流程规定,帮助和指定未入围供应商中途参与投标、中标

  • 招标期间私下与供应商接触、透漏招标信息(含标底、控制价、投标人  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以帮助供应商中标

  • 在开标记录表中,录入与投标文件不符的信息,影响招标结果

  • 用主观判断和倾向代替既定定标规则选择供应商

  • 以总价定标的招投标,通过调整清单价调增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损害公司利益

  • 未经公司或所在单位讨论或确认,违规私自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承诺,损害公司利益

  • 未经审批擅改合同重要条款

  • 未经公司讨论和确认,且未到集团报备,私自决定供应商未定标先进场,损害公司利益

  • 非垄断行业,免招标未按制度进行比价而导致购买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价,损害公司利益

  • 其他违反招投标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04 工程类

  • 工程采购单价或合同外的核价单价显著高于市场,损害公司利益

  • 施工过程中虚报、谎报工程变更或签证、给予合同内应履行工作额外签证,损害公司利益

  • 私自降低合同或质量验收等标准,形成货不对板、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虚报工作量等事实,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损害公司利益

  • 未经公司或所在单位讨论或确认,违规私自对外签署经济性文件,损害公司利益

  • 工程验收结算环节,私自降低核算标准或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

  • 其他违反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05 营销类

  • 对营销活动、广告推广过程中供应商未按合同履约或虚增结算事项,予以认定工作量及结算费用,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 利用特价房源,以不正当手段享受并获得员工购房优惠

  • 私控楼栋或房号,制定明显不合理的房源价格,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 购房成交渠道来源造假,套取佣金或奖励,损害公司利益

  • 利用折扣操作,索取客户好处费,损害公司利益

  • 佣金结算未按规定执行,导致多结佣金,损害公司利益

  • 利用所掌握的房产价格信息和浮动权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 虚报业绩,骗取公司奖励

  • 其他违反营销管理类的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06 商业物业类

  • 利用公司免租期、装修补贴、租金与费用减免等商务条件,私下收取商家好处

  • 未按约定的进度及付款条件,违规计取并发放装修补贴等费用,损害公司利益

  • 提供虚假信息或说明,绕过公司正常招商决策流程,诱导公司进行错误决策,损害公司利益

  • 利用工程技术条件给予过度承诺,损害公司利益

  • 在续约、调铺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公司损失

  • 在装修验收退保金等环节对商户进行刁难,谋取好处

  • 企划活动中变相占用供应商的活动资源

  • 帮助或默许商家擅自转租、分租、品牌变更、业态变更

  • 帮助或默许商家漏柜、飞单,损害公司利益

  • 帮助或默许外包单位虚报人工数,损害公司利益

  • 在商户装修过程中,暗示指定装修供应商,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品牌声誉

  • 收停车费不提供票据或以其他方式侵吞停车费,损害公司利益

  • 收物业费不提供票据或以其他方式侵吞物业费,损害公司利益

  • 为商户提供水、电、煤等能源使用方面的违规操作,损害公司利益

  • 帮助或默许业主、商户擅自进行违规搭建,收取好处费

  • 私自收取商户租金、物管费等费用,不予上报,私自侵吞

  • 虚报或谎报维修、消防等工程物资的使用数量,侵吞公司费用

  • 其他违反商业物业类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07 财务行政人事类

  • 私刻、伪造或违规使用印章

  • 虚报名单套取薪酬

  • 协助被推荐人隐瞒、捏造履历、流水、资格证书等入职资料

  • 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 违规低价处置、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

  •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 虚报各类费用

  • 未经批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等公司资产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 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其他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 泄露举报、调查人员及事件信息,打击报复举报者、调查者 

  • 以上及其他未列明各类舞弊行为,或工作失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03
哪些行为监审部不予受理


01 匿名举报,且举报事项不明确,监审部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

02 已经进行过举报,在监审部举报排期中

03 监审部已经调查过的举报事项

 

04
什么样的举报我们会优先处理


 

01 实名举报

02 举报事项清晰,细节过程清晰

03 提供举报材料

04 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举报

 

05
举报人享受的权利


 

01 公司对举报人信息的严格保密

02 申请与举报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岗位分配回避

03 申请打击报复或受到威胁警告的岗位分配回避

04 举报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一经查证,给予一定奖励

 

06
宝龙说法


0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禁止行为

1. 业务往来中吃回扣、收礼品数额较大

2. 收受贿赂,内外勾结围串标

3. 锁定房源加价炒房、收受贿赂

02 职务侵占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禁止行为

1. 行政采购、招待虚报价格

2. 虚开发票,虚报费用

3. 侵占公共区域进场费、摊位费、广告费

4. 营销“飞单”

03 挪用资金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禁止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进行私人理财、投资入股等盈利活动

2. 挪用公司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司资金给个人、家庭消费使用等

3. 禁止利用公司资金谋取私利的其它行为

04 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 禁止行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05 伪造印章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禁止行为

1.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私刻公司印章用于……

06 串通投标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禁止行为

1. 内外勾结、泄露标底串通投标

2. 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哄抬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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