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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廉洁小课堂| 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0年04月21日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例:高薪挖角 员工跳槽

        据不完全统计,95%的商业秘密流失与内部员工有关,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是主要形式。其中绝大部分又是被同行业以高薪或许诺给予干股等挖走。

        某公司电化厂原开发科长胡某,高级工程师,任公司某胶乳系列产品项目课题组长,掌握该产品的所有工艺、配方、销售等商业秘密。在工作期间曾同公司签订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产品开发项目责任书。当该胡某得知未能入选电化厂总工程师候选人名单,即有意离开公司,被东阳某塑胶厂许以高薪,并任副总经理为条件,跳槽到该公司。

        胡某利用其在原公司电化厂掌握的胶乳生产技术(生产工艺、配方等操作规程等)和经营信息,筹建胶乳生产线,原公司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发出律师函,但该公司及胡某仍然我行我素,大批量生产胶乳并销往原公司所有客户处,导致胡某原公司乳液产品价格下调和销量的急剧下降,该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

        后经人民法院审判,胡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非法窃取 谋取私利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2015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2015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后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近年来,个别员工为了一己私利,违规泄露商业秘密或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身为员工,我们应当知道,企业与员工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廉洁自律不仅仅是对事业忠诚的体现,更是对生活的一种态度!

 

 

 

 

 

 

 

文章节选来源:廉洁安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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