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与玩忽职守罪?
类别:监察

  网友“卢雷雷”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其与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答: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指公职人员中的党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对群众的正当诉求消极应付、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其主要表现为:(1)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2)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3)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5)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有:一是主体不同。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主体是公职人员中的党员,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治面貌没有要求。二是客体不同。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客体是正常的党群、干群关系,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三是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需要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对党和政府以及党员干部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损害群众利益”是指损害群众的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利益,具体认定时需要结合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行为实施的次数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玩忽职守罪需要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行为,相关司法解释对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得比较具体,比如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10人以上轻伤,造成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万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等等。(曹静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