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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企业合规风险识别与防范要点概述
2021年09月10日

【引言】2020年新冠疫情的大爆发是人类近百年遭遇的最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面临来势汹汹的疫情和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国政府坚定采取一系列的防控和救治举措,全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性成果,针对经济恢复发展和深层次改革,中央提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国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目前国内疫情虽然有所缓解,但全球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这种情形下企业更加不能掉以轻心,越要加强企业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加强疫情下企业合规风险的识别与防范。近期国内疫情的反弹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违反企业合规管理的典型案例

——“南京禄口机场疫情事件”

        2021年7月20日,南京禄口机场(题图)检出9例保洁员阳性病例,后期南京本土及国内部分地区发现多起感染病例。瞬间南京及禄口机场被推上风口浪尖,至今相关责任人员已被监委留置及政务处分,但这起事件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已不可挽回。2021年8月3日中国民航局新闻发布会披露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对疫情防控工作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松懈,在日常航班运行保障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和民航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

        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禄口机场是我国华东地区大型枢纽机场,在我国新冠疫情大多为境外输入性病例的情况下,从普通人的认知而言,东部机场集团公司更加应当加强涉及国际运输方面的企业合规风险识别,该公司对禄口机场管理应当有一个详细的企业风险识别目录。

        为了做好常态化的疫情防控工作,2021年2月9日中国民航局修订发布了《运输航空公司、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七版)》,暂且不论东部机场集团公司对机场其他日常管理是否开展企业风险识别防范工作,就该指南而言,必然是机场业务管理中企业风险识别名单目录中的重要内容,而此次引发“禄口机场疫情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违反了《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七版)》第五条“入境客运航班保障措施”中第5款的规定:“入境保障区域工作人员应避免与旅客和其他人员同时混用公共设施,尽量固定工作及上下班路线,避免与为国内旅客提供服务的员工混流”,而此次疫情发生的原因就是保洁员和清洁工具分配上,国际国内机舱混合使用,保洁员同时负责国际和国内航班的垃圾清运。个别保洁员被感染后进而在保洁员人群中扩散传播。

        此次南京禄口机场发生疫情,教训十分深刻。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为了保障疫情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疫情下企业合规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工作刻不容缓,关于疫情期间企业合规工作要点下文做逐一概述。

 

二、疫情期间企业合规要点概述

        合规是现代企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涉及央企、各省市国资委下属企业、保险、银行领域内的民营企业的合规管理,已经有相应的立法,例如:《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江苏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依据或参照上述合规管理办法,企业需要根据所属行业特点、业务运行,针对疫情的特殊性结合企业运行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正常的合规管理工作重新考量、重点布局。建议企业建立一个疫情防控合规小组,重点梳理有关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将企业涉及到的情况对应查看做好风险识别,并且和业务部门对接落实、信息共享,部署具体的防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确保企业安全度过疫情危机。

(一)疫情防控合规小组的设置与工作重点

        疫情的爆发使得企业的运行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合规的引领下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经营,是疫情期间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企业应当成立一个疫情防控合规小组或类似机构,主要由合规部、法务部、业务部、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尚未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可以由法务部门牵头,和业务部、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疫情防控合规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合规小组组长。

        合规小组的工作重点是将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与企业运营结合起来,判断识别企业合规风险是否现实存在,以便做好相应的防控工作。例如: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风险;企业复工方面的合规要求;企业因所属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如餐饮、酒店、教育培训、建筑业、物流等在疫情防控方面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与政策要求。合规小组应当结合企业自身所处行业、业务特点,搜索、关注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就防疫工作方面的各类公众号,及时了解疫情期间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运营。

 

(二)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的合规管理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除《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家及各省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就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南京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上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涉及到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各方面的合规要求,包括员工休息休假、治疗隔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停工复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等问题。企业疫情防控合规小组应当充分了解上述法律、法规及企业所在地区具体政策的内容,指导安排人事部门结合前述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对企业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一一对应排查,判断识别劳动用工合规风险及做好有效防控。同时企业人事部门可以在企业工作群里发布这些规定和要求,并指导员工学习了解,减少疫情期间可能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增强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及凝聚力。

 

        以南京地区发布相关政策简要列举: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不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如果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被“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在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或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码”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但同时,企业应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职工因“红码”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参照“黄码”职工处理。

        针对“绿码”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小区、楼栋封闭封控等)实施隔离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参照“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的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由企业依法支付相应工资。此外,职工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本单位相关薪酬规章制度依法支付工资。职工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则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例如: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事假、休假期满,确因防控隔离措施要求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参照“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的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依法支付工资。(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期间各地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等内容,企业HR需及时掌握并与企业实际情况对应适用,本文不再一一列举。)

 

(三)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合规管理

1、企业复工复产合规管理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期间,企业基本上暂停生产经营活动。随着后期疫情逐步缓解,各地政府针对本地区企业的复工复产出台了具体政策,明确了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和要求。复工企业必须达到当地复工要求,并向当地规定的政府部门做好报备批准方可复工。企业复工合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企业所在地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包括复工前的准备工作及复工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落实,如购置口罩、测温枪、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场所,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等。对此,企业必须慎重对待,不得轻视、忽视。违反当地政府关于复工政策要求的,企业将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简要列举如下: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违反复工政策擅自提前复工或违反复工期间管控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违反复工政策擅自提前复工或违反复工期间管控措施,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将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2、企业合同合规管理

        因疫情存在及各地防控措施的实施,合同作为企业对外交易的主要方式面临现实的影响,企业应当做好预防或降低风险的合同管理工作。

        首先由法务部门牵头、业务部门配合,对企业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进行梳理分类,判断企业在合同中权利实现或义务履行是否存在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各种情形的风险,再与专业律师沟通,针对性的确定应对合同管理方案。

        例如:常见的可能受疫情影响的合同类型主要有租赁合同(经营性用房)、旅游合同、建筑施工合同、教育培训合同、物流运输合同等。针对各类合同会涉及到不同的解决方案,如减免租金、工期延长、解除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等。这些解决方案涉及的是专业法律问题,如如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如何利用政策便利减免违约责任,如何与合同相对方沟通、收集及保全证据应对潜在诉讼,如何采取减损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何确定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等等,所以建议企业疫情防控合规小组与企业法律顾问积极磋商,继而确定企业合同管理的应对方案。

 

3、企业在线办公合规管理

        疫情期间,有些企业使用远程办公系统实施线上办公开展工作。该部署方式下典型的远程办公场景包括:在线会议、即时通信、文档协作以及基于功能扩展模块实现的协同办公,例如在线签到、健康情况汇总、活动轨迹填报等。关于在线办公的合规风险识别,2020年3月3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出台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中列明的比较全面,主要有供应方安全风险、远程办公系统自身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设备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网络通信风险、环境风险、业务连续性风险、人员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该指南给出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样比较全面,对于完全采用这种方式远程办公的企业,建议由专业的IT部门按照该指南建立远程办公专项合规制度。另外,无论是临时使用还是经常使用远程办公工作模式的企业,都要注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这点尤为重要,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

(四)疫情期间企业员工个人信息合规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必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防控工作,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有关单位、组织收集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也对掌握疫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了信息报告的义务。如因企业管理不当导致与疫情有关的员工个人信息发生泄露,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因泄露员工个人敏感信息受到行政拘留的案例就有数起。

 

对此,企业必然面临关于收集、处理、报送员工与疫情有关信息的合规管理。与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工作一样,核心工作首先仍然是识别合规义务、评价合规风险,其主要来源是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通知或指南等,目前涉及的主要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等。上述法律、法规、规范、通知中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方面的个人信息处理都有详尽的原则、规则规定,企业应详细了解、梳理上述规定内容,进而识别员工个人信息管理中企业的合规义务,列明企业关于员工个人信息管理的风险清单,建立企业员工个人信息合规管理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因时间先后原因,法律、法规、规范、通知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的规定,例如“需要取得员工个人同意的情形”等,可以按照效力优先原则、时间在后优先原则确定合规义务。

        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本身就涉及数据安全,对于从事互联网业务、地图业务等与大数据相关的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都需要建立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否则企业可能因个人信息保护不合规、数据安全不合规遭受巨大损失,例如前不久发生的“滴滴出行App被下架”事件。

 

(五)疫情期间企业捐赠合规管理

        因疫情原因或其他自然灾害发生,一些企业会实施捐赠行为。捐赠合规事项本身其实与疫情、自然灾害事件没有太多的关联性。但企业可能会因为捐赠行为被热炒而进入大众关注的视野,如贵州茅台捐赠8.2亿元事件受到众多股民的非议,论及该捐赠是否涉及侵害中小股东权益。(2021年2月9日贵州茅台发布公告终止捐赠。)又如今年河南发生水灾,鸿星尔克的捐赠事件等。企业捐赠行为涉及到很多合规问题,其捐赠合规义务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及税收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对捐赠对象、捐赠物品、捐赠流程、捐赠实际履行、捐赠涉及的税务事项均有明确的要求,违反这些要求实施捐赠就是企业捐赠的合规风险。比如: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收益对象;捐赠物品应当无瑕疵;严格把控对企业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关联企业)的捐赠;禁止利用捐赠行为影响受赠方的行政决定或商业决策等。所以企业如果要实施捐赠行为,必须要进行捐赠合规专项管理,实践中可以参照央企及大型国企制定的《捐赠赞助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六)疫情期间企业刑事合规管理

        刑事合规近年来是一个热议的话题,受到众多企业及法律工作者的密切关注。为了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关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方案。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四则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通俗而言,刑事合规主要是企业涉及单位犯罪与企业建立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做出合规承诺的一项出罪制度,司法机关可以对涉罪企业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一点在2017年12月29日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引言中予以体现:“组织通过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来防范合规风险。组织在对其所面临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之上,建立并改进合规管理流程,从而达到对风险进行有效的应对和管控。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不能杜绝不合规的发生,但是能够降低不合规发生的风险。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当发生不合规时,组织和组织的管理者以组织已经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作为减轻、甚至豁免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的抗辩,这种抗辩有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所接受。这对于中国企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境外发展都尤为重要。”

        如上所述,通常情况下,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必然涉及到“刑事合规”的一般性制度或内容,如反腐败、反舞弊。同时,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性质,还会涉及到“刑事合规”的专门性制度或内容,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数据安全、企业税收等专项合规计划。而疫情的发生使得企业外部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同样要随之变化。企业需要关注疫情情况下,单位可能构成的罪名,并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及制定相关制度。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等。

 

【结语】

        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以及逐渐发展健全的监管制度,对企业合规管理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只有重视合规管理、加强合规经营、打造合规文化,才能可持续发展。本文系针对已经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在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原有合规管理体系的合规义务的维护和对企业合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的重新考量(《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3.5.2、3.6)。( 博事达律师圈  周连勇、宣 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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